索引号 | 11533025MB18626308-/2020-121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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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安置优抚、就业创业、服务管理、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相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务管理。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它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它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养老及生活救助工作。
(八)拟订、指导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方案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办政府安排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拟列入全国、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报批工作。根据国家授权,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九)承担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表彰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4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考核、机要、档案、宣传、安全、保密等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编报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退役军人事务经费管理和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单位的党群工作、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协调指导开展退役军人党建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工作,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批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统筹课题研究和政策研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普法宣传等工作。
(三)移交安置军休股。贯彻落实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计划,拟订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和中央、省、市驻昌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负责移交地方1至4级伤残军人(含精神疾病类军人)接收安置。承担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贯彻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中介服务等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贯彻落实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年度计划,并负责移交安置、服务管理和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申报发放。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它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和遗属生活补助经费报批、核拨工作。管理军休人员服务保障单位。
(四)拥军优抚褒扬股。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贯彻执行拥军优属、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它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报批工作。指导实施退役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身份核定和数据更新、动态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民党抗战老兵养老和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指导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方案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承担符合政策规定的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指导烈士祭扫活动服务保障。根据国家授权,承担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局长3名。股所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