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04_A/2017-03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03 |
文号 | 保财行〔2016〕172 号 | 浏览量 |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驻村扶贫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支出范围
(一)驻村扶贫工作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的经费。
(二)驻村扶贫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帮助贫困村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或解决关系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问题。
2、市级部门选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食宿补贴、交通补贴、意外伤害保险。
3、市联席办必要的工作、会议、宣传经费等。
二、经费安排原则和标准
经费安排主要用于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村改善基础条件和解决关系贫困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的原则,安排市“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的工作、会议、宣传经费和贫困村的民生支出,经费安排标准如下:
(一)五县(市区)驻村扶贫工作总队综合工作经费每年各10万元,四园区驻村扶贫工作总队综合工作经费每年各5万元,市级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工作经费每人每年1万元。
(二)结合出勤情况,市级派出的工作队员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补贴,依据出勤情况,据实给予补助。依据派驻各贫困村远近和交通出行状况,按季度给予适当交通补贴,一类区100元,二类区300元,三类区400元,五类区500元。
三、经费拨付
驻村扶贫工作专项经费由市委政研室(农办)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商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提出经费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费按用途分别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市联席办负责管理使用。涉及市“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宣传、会议等工作经费由市联席办管理使用;五县(市区)、四园区驻村扶贫工作总队综合工作经费,拨付县(市区)、园区联席办管理使用;市级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工作经费,拨付工作队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市、县(市区)联席办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市级扶贫工作队员驻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经费拨付市委政研室(农办)据实列支。
四、经费使用管理
(一)驻村扶贫工作总队综合工作经费,由市级下派到县(市区)的副总队长和各园区总队长使用,没有市级下派副总队长的县(市区),由县(市区)联席办负责管理使用。驻村扶贫工作总队综合工作经费60%用于召开工作队例会,协调、调研、督促检查及工作队员学习培训;40%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群众急需的困难补助。资金使用实行部分预借,报账制管理。
工作队例会和培训费用由各总队长(副总队长)审核签字后,到县(市区)、园区联席办核报。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群众急需的困难补助,由有关乡(镇)、村提出补助申请,经各总队长(副总队长)审核同意后到县(市区)、园区联席办办理用款手续。使用后由各总队长(副总队长)、乡(镇)、村、审核签字后,凭据到县(市区)、园区联席办核报。
(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工作经费1万元,其中:20%用于培训、项目协调等经费开支,80%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群众急需的困难补助。同一驻点村的各级扶贫工作队员,在工作经费的使用上,可根据驻村工作的实际相对集中使用,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实行部分预借、报账制管理。
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群众急需的困难补助的支出,由所驻村“两委”和工作队员共同商定,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由县(市、区)、园区联席办审核同意后实施,使用后由所驻村“两委”签字盖章,所驻村工作队长、乡(镇)分管领导及县(市区)、园区总队长(副总队长)审核签字后,凭据到县(市区)、园区联席办核报。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的工作、会议、宣传经费必须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相关工作支出。
(四)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食宿补贴、交通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的标准开支报销。
(五)专项经费支出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
五、核报时间
驻村扶贫工作队专项经费,分两次进行报账,时间为当年的7月和12月。工作队员食宿补贴、交通补贴按季度核报。
六、监督管理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帮助贫困村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好事、解决群众急需的困难问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专项经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要确保扶贫工作经费使用规范、透明、安全。市、县(市区)委组织、联席办、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报销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问责,工作队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对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驻村扶贫工作队专项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联席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