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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1-0709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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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根据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华测认证有限公司、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指出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经营的牛肉,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昌宁县田园镇益云食品店经营的手工老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昌宁万客泉酒坊经营的玉米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牛肉当天已经全部售完,昌宁县田园镇益云食品店经营的手工老蛋糕,不合格批次手工老蛋糕剩余12袋全部退回厂家,昌宁万客泉酒坊生产经营的玉米酒,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鉴于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和昌宁县田园镇益云食品店违法行为较轻,并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及时对产品风险排查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我局对上述经营进行了约谈,要求经营户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对昌宁万客泉酒坊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昌宁万客泉酒坊共生产该批玉米酒40斤,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玉米酒是当事人所租的经营场所的上一家经营户转让给他的,并不是当事人所生产的,按照当事人的叙述白酒以斤为单位计算,当时共转让40斤该批次玉米酒,进货价为9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40元。该酒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昌宁万客泉酒坊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