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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694092E8-/2023-0301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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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依据本部门所涉工作,加强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履行好工作职责,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昌宁县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细则》的通知(昌污防发〔2022〕9号)要求,现将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精神,把环境保护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把研究或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提上班子会议,统筹协调,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文件印发到各医疗卫生单位,以问题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了卫生力量。

2.健全组织领导和体制机制。有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建立有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分管领导、有科室负责、有业务人员。

3.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充分运用卫生健康部门的优势,结合卫生宣传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管理规定及相关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使他们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管理。一是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含部分民营医院)医疗废物全部都要交由有资质的医废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二是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院)设置院内污水处理系统。

2.推进医疗废物和废水信息化管理。依托省级“医疗废物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平台要求将医疗废物和废水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填报与数据抓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医疗废物产生量、处置管理等数据和信息的在线收集、汇总、分析。

3.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是辖区村卫生所、医疗点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污水及放射诊疗的安全管理。

4.加强饮用水监测。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1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 137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办疾控发〔2021〕19 号)要求,开展2022年饮用水监测工作。全县按照方案要求枯水期完成城市饮用水设置6个监测点,完成水样6份;农村饮用水设置55个监测点完成水样55份。监测范围覆盖全县13个乡镇覆盖率达100.00%。

(三)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1.医疗废物方面。一是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二是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或监控部门,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三是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有中文标签。四是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超过2天。五是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六是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农村的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后,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2.医疗污水方面。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二是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与管理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三是根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须设置院内污水处理系统;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经消毒后排放。四是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和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五是按污水检测标准进行污水检测,(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沙门氏菌监测每季度不少于2次,志贺氏菌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有检测记录、检验报告。

3.辐射安全方面。一是辐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二是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进行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校验。三是严格放射工作人员相应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执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终身保存执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四是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具有相适应的设备,配备并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辐射监测仪器、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五是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场所、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六是医疗机构制定有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存在问题

虽然县卫生健康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二是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医疗废物及医疗废水处置设施设备相对落后。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不断健全完善和规范医疗卫生系统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排放和应用辐射管理的制度和流程预案,持续落实管理规范,不断巩固提升成果。

(二)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排放、应用辐射管理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从业人员熟悉要求、掌握流程、规范操作。

(三)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置设施设备。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医疗污水按标排放。

(四)加大医疗卫生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规范,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