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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2-5-06_C/2017-0401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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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
昌宁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工作流程 收费标准 审批时限(工作日) 涉及股室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2、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3、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他事项。
1、申请书(标准文本);2、取水权人身份证明,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协议或证明);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4、领导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可制发证件,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制发证件;6、送达申请人,予以公告。 (从江河、取水收费标准: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湖泊(水库)取水收费标准: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30元。下水收地费标准:城市规划区以外范围的地下冷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城市规划区以外范围的地下热水,不分类别按每立方米0.50元。水电:从江河取水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水电企业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8分收取,中型(总装机5万至25万千瓦)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7分收取,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4分收取。火电:从江河取水,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从湖泊(水库)取水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对超出部分按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⑵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45 30 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2、建设项目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0份)表(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编制合同、利害关系第三方协议书、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3、江河流域项规划、区域规划或者水资源专项规划等规划审批意见。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查看现场、组织技术评审以及方案修改时间20个工作日);4、逐级进行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可制发证件,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制发证件;6、送达申请人,予以公告。 不收费 20 13 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3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改扩建的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符合经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不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和使用功能;
2、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
3、工程建设不影响防洪安全。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已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不再提供)。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4、领导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可制发证件,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制发证件;6、送达申请人,予以公告。 不收费 20 13 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保持流失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六份(送审稿必须具有渣场实测资料,评审汇报时采用多媒体汇报);2、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表、行政许可申请;3、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有关资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接件后转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受理登记,水保办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查看现场、组织技术评审以及方案修改时间20个工作日);4、项目单位或业主,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5、县水务局审核修改完善后的水土保持方案,给予项目单位行政许可决定书、水保批复;6、县水务局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含水保批复)、送达回执、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至办证大厅水务局窗口;7、水务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业主(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业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和毁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计收。
2、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m²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对水土保持固定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概算规定定额计算)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0 13 水土保持办公室(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保持流失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1、项目业主验收请示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2、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3、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1、水土保持设施完成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接件后转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受理登记,水保办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查看现场、组织技术评审以及方案修改时间20个工作日);4、县水务局组织专家、项目乡镇相关人员现场查勘,召开验收会议、查看验收资料、出具验收鉴定书;5、水务局针对验收鉴定书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县水务局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验收鉴定书送至办证大厅水务局窗口;7、水务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业主,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收费 20 13 水土保持办公室(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6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1、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防洪要求的审查意见;5、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6、项目建设有关边界各方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7、取水许可预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填写申请信息表;3、材料审查;4、材料齐全,决定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属受理范围,返回申请材料);5、实地查勘;6、组织专家审查;7、通过审查,给予行政许可(审查不通过,结束);8、发送决定通知;9、办理行政许可手续;10、结束。 不收费 20 13 防汛抗旱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
3、编制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填写申请信息表;3、材料初审和受理;4、材料齐全,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属受理范围,返回申请材料);5、通过审核,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审核不通过,结束);6、批准,制作审批决定文件(不批准,则退回申请材料,结束);7、结束。 不收费 20 13 防汛抗旱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8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开采范围符合河道行洪和其他法规相关要求;
2、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和采砂量;
4、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书。
1、申请材料(申请采砂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地;采砂点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员会、乡镇意见并加盖公章);2、申请书(采砂单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原件查验,收取复印件,采砂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和平面图;经采砂点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踏勘的意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意见书;采砂承诺书;县交通局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材料齐全,实地踏勘(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4、局领导审批;5、审批通过,根据局领导意见办理(审批不通过,结束);6、发证;7、结束。 不收费 20 13 防汛抗旱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2、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
3、提供相关前置单位审核意见。
1、建设项目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3、建设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行洪影响采取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图纸。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填写申请信息表;3、材料初审和受理;4、材料齐全,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属受理范围,返回申请材料);5、通过审核,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审核不通过,结束);6、批准,制作审批决定文件(不批准,则退回申请材料,结束);7、结束。 不收费 20 13 防汛抗旱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0 河道管理范围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2、不影响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防洪排涝等,且能够采取替代、补偿措施降低影响。
3.符合综合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4、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不缩窄行洪通道;
5、不危害堤防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妨碍行洪畅通。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2、需防洪论证的还需提交经审查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件和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稿),或经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表。 1、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填写申请信息表;3、材料初审和受理;4、材料齐全,组织专家审查(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属受理范围,返回申请材料);5、审查通过,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审查不通过,结束);6、批准,制作审批决定文件(不批准,退回申请材料,结束);7、结束。 不收费 20 13 防汛抗旱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1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科学实验等特殊需要、必须采伐的。 1、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书;2、林木采伐用途及依据;3、林木采伐方案,包括采伐河道地段位置、采伐林木种类、数量、采伐方式等;4、更新补种林木的具体方案。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材料初审和受理;3、材料齐全,实地踏勘(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4、局领导审批;5、审批通过,根据局领导意见办理(审批不通过,结束);6、发证;7、结束。 不收费 20 13 防汛抗旱办公室;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2、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3、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4、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5、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1、水库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土地、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等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4、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上阶段项目设计批复文件;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诺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6、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4、逐级进行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执法证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申请人。 不收费 20 13 农村水利股;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项目建设有规划依据;
2、符合原流域规划或修订的流域规划或者项目建设任务经论证认为合理。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如系跨县流域,需提供所跨县对规划报告的书面意见)、水能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3、拟报批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5、与建设水工程有关的技术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4、逐级进行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执法证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申请人。 不收费 20 13 农村水利股;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1、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2、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粮票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副本;3、监理、施工单位的投标文(副本);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情况等资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4、逐级进行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执法证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申请人。 不收费 20 13 农村水利股;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 1、凡是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2、审批工程只针对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
3、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4、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5、原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1、建设项目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3、建设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救措施;项目建设图纸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日一次性告知);3、申请材料齐全受理;4、逐级进行审批;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执法证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申请人。 不收费 20 13 农村水利股;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