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1-090201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畜禽(水产)养殖者:
为保障动物产品和饲料的安全,规范养殖者安全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饲料监管部门将依据新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全面贯彻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树立质量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饲料的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遵守养殖环节禁止性规定
1、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2、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3、禁止使用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4、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5、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6、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7、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饲料原料;
8、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处理物;
9、禁止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养殖者的管理要求
(一)养殖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
2、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不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4、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二)加强以下管理措施:
1、养殖者要禁止使用含有“赛庚啶”、“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原料和产品;
2、使用自配饲料的养殖者,要具备基本的饲料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做好投料、进出库等记录;
3、奶牛养殖场(包括其他反刍动物)要采取措施防止饲料产品和原料的霉变,加强料槽的管理和清洁,保障奶制品的安全。
四、建立可追溯制度
各养殖者要保障饲料等投入品的安全,建立可追溯的记录制度,养殖档案记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配料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使用原料的种类、数量、产品类别、加工日期等内容;
2、使用的原料、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的进货、使用记录和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