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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1-7/20240403-0001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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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宁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化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4〕7号) 及《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农便签〔2024〕687号)精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昌宁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4〕7号) 及《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农便签〔2024〕6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满足农业生产对机械化需求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绿色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全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实施推广应用创新。探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三)提高风险防控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及时建议省级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四)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县购机办对公示通过的补贴申请分期分批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及时进行结算。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1.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选定的21大类46个小类 121个品目(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内,在全县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全省统一调整)。

2.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围绕昌宁高原特色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实际,鼓励和引导本县的农机创新产品申报农机专项鉴定,争取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并力争纳入补贴范围。

3.继续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规定,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县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根据需要适时确定和发布。

(二)补贴机具

1.补贴机具必须是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每年通过审核、公布并录入《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4—2026)》范围内的产品。

2.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3.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1.单机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建议省级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量和各乡镇需求情况,分年度测算分配资金到各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调度和通报各乡镇资金使用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

(二)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1.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已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依据我县实际情况确 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逐级上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复核、直补到卡(户)”。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执行。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需办理购置补贴申请的,购机者自主向所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榷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所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可到所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补贴申请,也可通过自行下载安装“云南农机补贴”手机APP在线申请购置补贴。及时向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签署告知承诺书。

(三)受理补贴申请。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为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主体,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主要审核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审核购机者本人头像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头像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乡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机构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县乡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机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机具,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1.重点机具核验。区域内初次出现的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进行逐台现场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配备动力(电动机、柴油机、汽油机)的机具,要注意核实所购机具的动力铭牌显示信息(型号、 功率、转速、制造商)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动力信息是否一致。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重点机具核验工作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完成。

2.非重点机具核验。近2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机具,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核验内容同重点机具。

3.县级抽查核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第三方核验。对结构复杂或需专业测试的成套设施装备,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后,应及时将申请资料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在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附件2),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付补贴资金。在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市提级发放。县级发放流程:乡镇申请结算(附件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市级提级发放流程:乡镇申请结算(附件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全县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和对补贴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管等。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农机购置与安全操作使用手册、广播电视、微信等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全面贯彻部、省、市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政策咨询电话:

0875-7120660(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管理股)

0875-7130072(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

0875-3032916(县农业机械化综合服务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0875-3032916(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

办理服务系统咨询电话:0875-3032916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75-7130072

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875-7120901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昌宁县年度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

3.乡(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4.乡(镇)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6个小类121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挖坑(成穴)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埋茬起浆机

1.2.2 起垄机

1.2.3 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 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 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 铺膜(带)播种机

2.3.3 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施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1.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3.3.3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 喷灌机械

4.1.1 喷灌机

4.2 微灌设备

4.2.1 微喷灌设备

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玉米剥皮机

5.1.3 脱粒机

5.1.4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 玉米收获机

5.1.6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大豆收获机

5.2.2 油菜籽收获机

5.3 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 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3.2 甘蔗收集搬运机

5.3.3 甘蔗联合收获机

5.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 叶类采收机

5.4.2 果类收获机

5.4.3 根(茎)类收获机

5.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6 收获割台

5.6.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6.1.2 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 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打(压)捆机

9.1.3 草捆包膜机

9.1.4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5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饲料膨化机

9.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 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 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 散装乳冷藏罐

11.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 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 网箱养殖装置

13.2 投饲机械

13.2.1 投(饲)饵机

13.3 水质调控设备

13.3.1 增氧机

13.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4.1.2 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粮食清选机

15.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 碾米机

15.1.4 粮食色选机

15.1.5 磨粉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 油菜籽干燥机

15.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干燥机

16.1.3 脱蓬(脯)机

16.1.4 青果(豆)脱壳机

16.1.5 干坚果脱壳机

16.1.6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做青机

16.2.2 茶叶杀青机

16.2.3 茶叶揉捻机

16.2.4 茶叶理条机

16.2.5 茶叶炒(烘)干机

16.2.6 茶叶色选机

17.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1 生胶成型设备

17.1.2 生胶打包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手扶拖拉机

18.1.3 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田间搬运机

19.1.2 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 平地机

21.2 清理机械

21.2.1 捡(清)石机

附件2

昌宁县 年度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

公示单位(盖章): 公示时间: 日至 监督电话: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购机者姓名

机具

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销售价格(元)

单机补贴金额(元)

总补贴金额(元)

























































































































附件3

202 年 乡(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申请结算单位(盖章): 单位:元 (注意:此表不得公开)

姓名

县乡村

户口标

识码

身份证

号码

指标确

认书

编号

购机

日期

机具

品目

型号

出厂编

号[发

动机

号]

发票号

生产 企业

经销商

数量

设备设 施类实 际数量

销售

价格

中央

金额

报废更

新补贴

开户

银行

开户

账号

持有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4

202 年 乡(镇)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

品目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机具型号

购买数量

(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

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

(元)









































































































合计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