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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05_A/2017-0605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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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四、征用土地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七、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八、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九、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

十、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后,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补偿,并按时交出土地的,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一、催告

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60日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