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10_C/2018-0601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昌宁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生产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为清查建库、全面普查阶段,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201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四、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昌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