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10_C/2018-0601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
文号 | 浏览量 |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保政发〔2017〕36号)要求,为准确掌握全县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我县按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的资料。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有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我县境内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排放情况等。
我县将开展清查建库和全面入户调查工作,届时佩戴普查工作证的普查员将入户调查登记,并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资料,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认真填报普查表,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普查期间,普查人员上门登记可能会给您增添一些不便,在此,我们表示歉意。请各普查对象消除疑虑,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收集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保密,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作为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的依据。
衷心希望您与我们一起,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为完成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出一份力!感谢您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昌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