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10_C/2018-0313004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配合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水泥、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有关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意见。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重点示范区域的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负责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