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1014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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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中共昌宁县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各项审判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行政单位。
1.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昌宁县人民法院设13个内设机构和3个派出机构,与2014年相比无变化。
2.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72人,其中:政法编制69人,工勤编制,3人; 2015年末实有在职人数66人(含工勤人员3人),比上年年末67人减少1人,退休人数22人,比上年年末18人增加4人。原因是2015年新进5人,退休4人,调走2人。
第二部分 昌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昌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全年收入1009.21万元,均系财政拨款收入,其中:
(1)2014年打击零星贩毒及强制隔离戒毒奖励经费1.00万元(禁毒管理),占总收入0.10%;
(2)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244.00万元(案件审判93.00万元、案件执行60.00万元,其他法院支出91. 00万元),占总收入24.18%;
(3)中基层法院业务补助经费50.00万元,占总收入4.95%;
(4)人民陪审员经费10.00万元,占总收入0.99%;
(5)2015年法院系统干警服装经费3.05万元,占总收入0.30%;
(6)2014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经费0.70万元,占总收入0.07%;
(7)2015年非税收入清算经费43.42万元,占总收入4.30%;
(8)中央司法救助补助经费21.50万元,占总收入2.13%;
(9)中央救助补助经费5.00万元,占总收入0.50%;
(10)业务装备和信息化经费15.00万元,占总收入1.49%;
(11)办案和信息化建设补助20.00元,占总收入1.98%;
(12)行政运行440.01万元,占总收入43.60%;
(13)上年结余11.32万元,占总收入1.12%;
(14)离退休费97.61万元,占总收入9.67%;
(15)审判法庭剩余基建款26.00万元,占总收入2.58%;
(16)审判综合楼维修项目补助资金20. 00万元,占总收入1.98%;
(17)2014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资金0.60万元,占总收入0.06%。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全年支出929.57元,其中:基本支出612.05万元,占总支出的65.84%;项目支出317.52万元,占总支出的34.16%。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12.05万元。与上年对比有增长,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增加及审判综合楼维修项目补助资金的划拨。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0.79%;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9.21%。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7.52万元。与上年对比有增长,原因是2015年增加了审判大法庭建设项目剩余工程款的拨付。具体项目开支为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的办案业务经费、购置装备经费及法院系统服装经费等。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9.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100%。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47.2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1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3.16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2.1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压缩接待费用,及未购置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昌宁县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昌宁县人民法院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车辆保有量15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13万元。其中:运行维护费34.1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昌宁县人民法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355批次,700人,接待费开支13.16万元; 外事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0.7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同级其他地区法院及其他相关业务来往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5年,昌宁县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保公正”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025件,比去年增加534件,上升36%,也是昌宁历史上受案数量首次突破两千件。审执结1787件,结案率为88%,审限内结案率为100%,为昌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三公”经费决算数:指省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三)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四)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