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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2025022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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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宁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9号)、《云南省能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能源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后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能源规划〔2023〕32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昌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建设工作,结合《昌宁县县域充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项目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支持提升试点县及周边地区公共换电服务保障能力、激发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培育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服务保障能力,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等,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贴,不得用于工作经费、课题研究、规划方案编制等支出事项。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对接落实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财政奖补资金,并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协调做好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日常监管以及建设验收和运营监管。负责指导协调公交车、出租车、营运车辆等的行业管理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公路沿线、交通枢纽场站、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等领域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协调对接县域充换电补短板试点项目,配合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项目资金争取。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协调发展;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营监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强化全过程预算管理,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实施部门强化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资金下达。收到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预算指标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下达预算指标。

规范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昌宁县县域充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不得违规以预付款为名转移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或调入财政专户、拨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规范资金使用。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性内容,不得用于置换已拨付到位的中央、地方财政资金等各渠道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要持续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加快组织预算执行,不得采取以拨代支、超进度支付项目款等形式违规拉高支出进度。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持续加大财会监督力度。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监督主责,压实项目实施部门管好用好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的责任,将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紧盯资金流、实物量等要素,健全监管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安全和效益发挥,推动资金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使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跟踪。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强化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开展资金监测监管,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县域充换电设施资金绩效目标实现。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昌宁县财政局会同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