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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17_Z/2018-073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殡葬管理 发布日期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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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

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有力助推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及运行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主体明确、收费合理、管理规范、运行安全的管理机制,切实体现“公益”属性。

二、管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服务性、公益性、因地制宜和群众民主参与协商等原则。

三、管理范围

全县所有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管理内容

(一)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规范日常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墓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每个公墓原则上由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公墓管理服务实际聘请管护人员,管理人员工资由乡镇或村(社区)通过商榷公墓内墓碑样式必须区域性统一,碑石费和碑文雕刻费由丧属承担。除项目建设涉及老坟整体搬迁,墓主申请将上辈安葬在上、下辈依次向下安葬或夫妻一方亡故且年龄已在60岁以上、健在的一方可在旁边预留等特殊情况外,墓穴必须按顺序使用。

(三)严把入葬条件。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除项目搬迁老坟墓和特殊群体经申请批准入葬缴纳双倍以上墓穴使用费外,其他人员不得葬入。

(四)严格定价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5〕134号)关于“公益性公墓建墓穴的材料成本、人工劳务和维护费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委会(社区)和村(居)民商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物价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等规定,在工程验收决算后,剔除财政、民政等资金投入,测算出建设成本,采取“四议两公开”等方式与公墓覆盖区域的村、组群众代表协商定价,民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与指导。

(五)落实年检制度。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国土、林业、公安、财政、民宗等部门参加,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原则上选择荒山瘠地,按50年用地需求进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县级财政每年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以弥补公墓建设工程费和项目前期费不足。民政部门通过向上争取资金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适当补助。

五、管理模式

(一)非盈利机构运行管理

1.管理单位:乡镇非盈利性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如XX乡镇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

2.管理方式:乡镇根据有关规定向县民政局申请成立非盈利性公墓管理机构,组建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相关人员为会员(含公墓覆盖区域的村、组代表)的理事会,制定相关《章程》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理事会成立后需到税务部门完成相关信息补录,按照规定申领和管理使用增值税发票。

3.收费方式:由乡镇非盈利性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免税增值税发票进行收费,增值税项目栏一律填写“殡葬服务收费”。同时,向丧属发放墓穴使用证明。

4.使用方式:按规定收取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墓穴的材料成本、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由乡镇非盈利性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管理使用。

5.投入方式:乡镇非盈利性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根据当年收费情况对公墓建设缺口资金进行“回补”。

(二)国资公司运行管理

1.管理单位:县国资委审批保留的乡镇公益性国资公司。

2.管理方式:由县国资委审批保留的乡镇公益性国资公司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

3.收费方式:乡镇殡改办或乡镇国资公司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免税增值税发票进行收费,增值税项目栏一律填写“殡葬服务收费”;同时,向丧属发放墓穴使用证明。

4.使用方式:按规定收取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墓穴的材料成本、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由县国资委审批保留的乡镇公益性国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管理使用。

5.投入方式:乡镇保留的国资公司根据当年收费情况对公墓建设缺口资金进行“回补”。

以上两种运行管理模式,由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及时组建公墓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建成后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及时投入使用、发挥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