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30/2015-1128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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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局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和《昌宁县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 “五不直接分管”暂行办法》,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局长、党组书记。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主要领导在班子成员分工中,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行政审批五项工作。
第四条 人事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工作人员的录用、选调,由分管领导初步提出用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或审批。
(二)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评先奖优工作由所涉工作分管领导和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协商后将意见报党组书记审核,县级以上的由所涉工作分管领导和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协商后将意见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三)二级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会议研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以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察等方式组织实施后,将拟任用人选名单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四)党政主要领导推荐干部必须署名,推荐干部失察失误的,按《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并同该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任用挂钩。
(五)党组书记对人事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分别向党组书记和领导班子汇报一次人事工作情况。
第五条 财务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在安排县级以上(含县级)专项资金时,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并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安排、组织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日常公务经费支出由职能股室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三)大额度资金(指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使用、拨付,由所涉工作分管领导和财务工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领导签批。
(四)财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资金账户管理。所有支付凭证应同时有经办人、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的签字。
(五)行政主要领导对财务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每月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每月至少向行政主要领导汇报一次财务情况,每季度至少向领导班子汇报一次财务管理工作。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前必须由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向上申报一般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提出项目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开展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对全县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提出项目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经县级挂钩、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开展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二)上级已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和单位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制”规定和资金拨付对公账户支付制、资金结算制、资金审计制、工程项目验收制。
(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昌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符合招投标的,要严格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的施工单位或中介服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行政主要领导对工程项目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工程项目申报、实施期间,每月至少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汇报一次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物资采购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对单项或批量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相关职能股室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相关工作人员自行采购。
(二)对单项或批量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由相关职能股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行政主要领导签批后,按照程序报县采购办审批,并按县采购办批复要求进行采购。
(三)物资采购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昌宁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参加物资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行政主要领导对物资采购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分别向行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汇报一次物资采购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工作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常规性行政审批事项由职能股室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职能股室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行政主要领导签批。
(二)行政主要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每月至少要向行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分别汇报一次行政审批情况。
第九条 将“五不直接分管”暂行办法同“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有机结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副职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提交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即“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入决策环节,决策环节中党政主要领导最后作表态发言。
第十条 在上述工作的分工安排中,原则上每名副职只能分管其中一项。班子成员较少的,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工作负总责,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五不直接分管”工作,并加强对上述五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管领导对上述五项工作负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邀请县纪委派出第五纪工委参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