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50212-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昌宁县教育体育局政府文件公开属性,确保政府文件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各级关于加强公文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函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开展。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其属性,分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要在印发公文的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本文有删改)”、“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1.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2.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的命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作标识。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3.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改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4.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5.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6.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部资料,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审核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股室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六条 公文正式形成后,办公室负责将公开属性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七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