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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250219-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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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宁县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工作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昌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注重效益、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市及县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部门专项、其他专项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政策性贷款、基金等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县重大项目统筹研判决策确定的前期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县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申请制,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请。项目单位明确申请额度,填写《昌宁县项目前期工作筹备申请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正式申请。

(二)审核。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报送的项目前期申请进行项目建设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每个项目安排额度控制在项目总投资10%以内,形成项目前期经费拨付计划,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县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

(三)支付。根据审定的项目前期经费拨付计划,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指标到各项目责任单位,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支付相关前期费用。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决策及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规划(策划)费、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施工图、环评、洪评、用地、用林等专题编制费和报批费,前期工作的项目招标相关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业务费等管理费用,其中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用于差旅交通、业务费不得超过实际安排数的10%,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费用。经县人民政府决策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费用。

第十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作为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符合核销规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不符合核销规定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并缴入县级国库,收回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情况书面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前期工作经费,不得将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出国考察、购置车辆、高档消费和发放礼金、礼品等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严格按前期工作计划完成。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二)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有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的。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经核实后,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应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下达后,按月调度,每月月底由项目单位将经费使用和工作进度以书面形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季度进行汇总分析,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