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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4XP/20250429-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耈街乡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04-2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耈街乡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检查比例/户数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备注

1

耈街乡人民政府

九小场所

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2/161

2025.1.1-2025.12.31

实地检查


2

耈街乡人民政府

非煤矿山

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3

2025.1.1-2025.12.31

实地检查


3

耈街乡人民政府

危险化学品经营店

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3

2025.1.1-2025.12.31

实地检查


4

耈街乡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店

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6

2025.1.1-2025.12.31

实地检查


5

耈街乡人民政府

昌宁县耈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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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25.12.31

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