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2019-030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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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43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38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扶贫效益,确保受益对象精准、贴息对象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监管有力、操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巩固已取得的脱贫成果,确保全县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各司其职原则。县扶贫办为扶贫小额信贷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推动、监管、指导、计划下达、贷款复核审批、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筹措、资金监管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审计调查及委托审计等工作。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使用规定执行情况及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及承贷银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审核并实地调查(乡、镇具体负责贫困户政策准入条件审核,承贷银行具体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审查、审批、投放和回收工作)。
(二)坚持精准扶贫原则。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人群锁定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范围内,贷贫不贷富,贷穷不贷懒。贷款范围只针对贫困农户在发展产业及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坚持诚信引导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因家庭特殊原因产生的呆账由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银行要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借款人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公德,确保贷诚不贷懒。
(四)坚持对象精准原则。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三、扶持范围、重点、方式和申报
(一)扶持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二)扶持重点。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各乡(镇)要积极巩固、发展区域主导优势产业,引导、培育新兴增收产业,促进贫困农户增产增收,带动县、乡产业结构调整,夯实贫困群众脱贫基础。
(三)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四)贷款申报。参照“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五步法办理流程,即:按照“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及承贷银行审核并实地调查(乡、镇具体负责贫困户政策准入条件审核,承贷银行具体负责放贷条件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审批→承贷银行审定放贷”。
四、目标任务和项目管理
(一)目标任务。为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脱贫攻坚中的造血作用,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摘帽、脱贫奔康步伐和巩固已取得的脱贫成果,要始终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为重点,以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为核心,始终将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满足率作为信贷扶贫工作的核心,到户贷款对象向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1.2017-2018年放贷情况。2017-2018年累计向6607户贫困户发放3年期扶贫小额信贷资金3.3亿元。
2.2018年度拨付贴息情况。2018年度完成扶贫小额信贷贴息1012.633948万元,其中:拨付2016年(2402户1.2亿元)贷款未到期农户在2017年第4季度贴息20.783338万元,拨付2017年贷款在2017年第4季度贴息175.877291万元,拨付2017年(3603户1.8亿元)贷款在2018年1-3季度贴息618.545444万元,拨付2018年(3004户1.5亿元)贷款在2018年1-3季度贴息197.427875万元。
3.2019年拟完成放贷任务。为确保2019年贫困户贷款需求获贷率达100%,2019年计划安排3年期扶贫小额信贷8000万元,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达1600户以上。
4.2019年拟安排贴息资金。拟安排2017-2019年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2113.83万元,其中拟安排2017-2018年贷款在2019年贴息资金1849.79万元,拟安排2019年8000万元贷款在2019年度贴息资金264.04万元,资金来源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资金安排明细如下:
①拟安排2017年3年期剩余贷款16776.8万元在2019年度贴息资金991.44万元(含2017年贷款在2018年第4季度贴息资金199.9万元)。
②拟安排2018年3年期剩余贷款14849.73万元在2019年度贴息资金858.35万元(含2018年贷款在2018年第4季度贴息资金151.17万元)。
③拟安排2019年8000万元贷款在2019年度贴息资金264.04万元。
(二)项目管理。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贷款使用范围、对象、条件、额度和补助标准。为保障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在方案编制、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督促检查、绩效评价、科技培训、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38号)等文件规定,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安排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2019年昌宁县预计拨付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2113.83万元,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提取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13乡(镇)、扶贫、监察、财政、审计、金融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信贷扶贫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开展中,明确县扶贫办、承贷银行和13乡(镇)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承贷银行负责资金的调度和指导基层放贷银行业务工作,基层银行负责发放贷款,乡(镇)小额信贷站负责全乡(镇)的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基层困难群众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
(二)坚持对象精准。要始终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为重点,以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为核心,做到“三个精准选择”。一是精准选择扶持农户。始终将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满足率作为信贷扶贫工作的核心,到户贷款对象向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同时,积极支持贫困党员、妇女和有志贫困青年创业就业,积极为贫困党员带头创业和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党员在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精准选择扶持产业。充分发挥扶贫驻村工作队、县、乡(镇)、村贫困户挂包干部帮扶作用,指导贫困户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区域优势合理高效使用贷款资金,将贷款重点选择优势特色明显、能有效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的甘蔗、茶叶、“两烟”、核桃、蚕桑和畜禽养殖等特色产业进行扶持,增强了贫困群众“造血”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贫困群众稳步增收、按期脱贫目标。三是资金使用对象精准。为有效解决贫困群众贷款贴息困难,有效解决广大贫困群众发展生产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了贫困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激发了贫困群众的内生发展动力。按照省市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只能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要求,贷款对象贫困瞄准率要达100%,贴息对象瞄准率要达100%。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贷款使用范围、对象、条件、额度和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相关规定,组织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和管理,严格项目操作办法和程序,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严堵项目管理制度的漏洞,实行贷款全过程“阳光操作”,对贷款农户、贷款额度、贴息资金的使用等公示公告,采取专栏公示公告、表册公示公告、网络公示公告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
附件:昌宁县2019年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及项目管理经费需求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