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235-/2021-1116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勐统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文号 | 浏览量 |
勐政发〔2021〕9号
勐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现将《勐统镇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勐统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日
勐统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追究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领导干部、各村(社区)、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1.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行政处分;
4 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配合镇纪委调查处理。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未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和县、镇政府要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
2. 未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频繁发生野外火情和森林火灾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发生火灾单位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接听火警电话不及时、不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2.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扑救或拒不执行政府扑火命令的;
3. 未按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及时启动分级响应程序或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4.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谎报灾情的;
5.未组建森林草原防火管理机构,配备扑火队的;
6. 不及时处理火灾事故,故意纵容、包庇、姑息迁就火灾事故责任人的;
7.森林草原火灾尚未扑灭,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扑火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8.一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超过75公顷以上或森林草原受害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组织扑救不及时,处置不当,一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受害面积20公顷以上的;
2. 因森林草原火灾致使国家级重要部位,设施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3.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因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十条: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对各村(社区)、各单位及其护林工作人员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和义务情况实施核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勐统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勐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