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20-090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发〔2019〕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政办明电〔2020〕15号)具体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组织开展殡葬改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20年11月底前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华墓全部完成综合整治。
二、整治措施
由各乡镇按属地原则向墓主送达《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对活人墓的拆除,墓主自行拆除的,签订《昌宁县活人墓自行拆除承诺书》;墓主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拆除的,签订《昌宁县活人墓拆除委托书》。对大墓、豪华墓的整治,按照“一墓一方案”的原则,由乡镇与墓主现场制定整治措施并协商组织实施。对无名无主墓,经乡镇上报县政府通告且无人认领的,统一组织拆除墓碑及附属设施,将遗骸火化后迁移至乡镇中心公墓免费集中生态安葬。对极少数不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治的,依法组织拆除和整治。各级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头拆除和整治。
三、法规政策
除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外,全县辖区内所有人员亡故后遗体必须进行火化。从2020年9月15日开始,亡故人员火化后除特殊情况外骨灰必须全部进入公墓安葬,一律不得在非公墓区域散埋乱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亡故火化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其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费用,严格凭火化证、经营性墓位(格位)证或骨灰寄存证(长期)办理;其他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可选择进入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其丧葬费、抚恤金或惠民殡葬奖励,凭火化证、公益性墓位(格位)证或经营性墓位(格位)证或骨灰寄存证(长期)办理。
四、惠民政策
自2020年9月15日起,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非昌宁户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后享受以下惠民殡葬政策:主动接受火化的,免收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骨灰运送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和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骨灰进公墓安葬并实行立碑式标准化葬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例,骨灰进公墓并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堂永久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例。对辖区内所有2017年3月1日前修建的活人墓,不分墓主身份和墓碑大小,凡是在2020年11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完成拆除、经实地验收合格的,给予2000元/冢拆除奖励,墓主委托乡镇代为拆除的相关费用由墓主与乡镇协商处理;墓主拒绝拆除的活人墓和2017年3月1日后修建的活人墓拆除,一律不给予墓主拆除奖励。对辖区内所有非公墓区域内的有主散葬墓,不分墓主身份和墓碑大小,凡是在2020年11月30日前自愿迁移至公墓、完成原墓碑拆除、经实地验收合格的,由县级给予2000元/冢迁移奖励(与其他政策不叠加)。
五、法律责任
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