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86Y/20250701-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柯街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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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俗称“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三、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四、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五、凡非法种植罂粟苗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苗五百株以上(含五百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苗一律强制铲除。
六、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铲除,接到举报或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的义务。对积极举报者,经核实后,将视情况给予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0875—110 0875—783904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