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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86Y/20240614-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柯街镇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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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柯街镇广大养殖户(场)的一封信

柯街镇广大养殖户(场)朋友:

畜牧业是我镇重要产业之一,养殖品种多,养殖量大,交易流通快,是我镇农民争收致富的支柱产业。为全面贯彻《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广大养殖户(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责任重大,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要求广大养殖户:一是不得超量使用兽药、添加剂,推行兽用抗生素减量替代行动,并严格按照休药期规定用药;二是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并对推销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及时举报。《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疫病是养殖业最大的威胁,一旦发生传染病会对养殖户(场)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而注射疫苗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实行散养户(场)春秋两季集中免疫,适时补针;规模场按免疫程序,自主免疫的模式开展。请广大养殖户(场)认真履行好“防疫主体责任”,对所饲养的动物适时注射疫苗,同时做好养殖圈舍、环境消毒。《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认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乱丢乱扔病死畜禽,一是造成疫病传染,爆发疫情;二是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因此,要求养殖户(场)病死畜禽禁止随意丢弃在路边、沟渠、河流、垃圾收集池等。必须挖坑深埋,消毒,并远离水源地,严格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加强养殖粪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开展畜禽养殖,必须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能够承载消纳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土地。养殖过程中实行干清粪,污水与雨水分流,畜禽粪便、污水集中收贮发酵,100%还田还林资源化利用,粪污不得直排进入河道、沟渠,严禁污染环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五、为切实保障畜禽养殖从业人员及养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要求畜禽养殖场(户):一是畜禽养殖场、畜禽圈舍及周边环境及时巡查检查,防范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二是注意用火、用电和机械安全,随时对电路电线、机械等设备检查维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沼气池、化粪池、深坑、密闭或半封闭存粪池等的安全监管,沼气池、化粪池清理维护等工作必须要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操作或现场指导,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私自下池作业。并设立警示标志。

全镇养殖户(场)朋友,我镇的畜牧业发展离不开您们的努力和支持,希望广大养殖朋友在今后的养殖过程中,科学饲养、规范管理,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