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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86Y/2023-00000 发布机构 昌宁县柯街镇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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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街镇耕地保护倡议书

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一垄一亩承载民生,今天的耕地就是明天的饭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明确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碗里。

一、耕地保护“四严禁、五不得、六严禁、八不准”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首次明确将耕地用途管控项目细化到“种植用途”,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新指引,与之相关联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以及自然资源部会同多部门连续发布多份重要文件,为耕地保护制度注入“耕地用途管控”内涵,概括说即“四、五、六、八”。耕地保护“零容忍”,红线踩不得,底线要守牢。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违法后果严重、成本巨大

2021年9月1日,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大幅提高违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违法占地在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同时,也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1000元。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会被处罚。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此柯街镇人民政府倡议如下:

1.未取得相关用地及建设手续前不得进行任何建设行为,提倡先到相关部门咨询,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进行建设;

2.建设用地无合法性来源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翻建;

3.不得占用耕地或未经批准占用其他土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发展养殖业;

4.任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要占用均要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5.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6.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坚决遏制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耕地“非农化”行为;

8.防止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非粮化”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检举权、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保护耕地,端牢饭碗,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需要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好我镇耕地,将“中国饭碗”端得更稳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