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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86Y-/2020-1211017 发布机构 昌宁县柯街镇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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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昌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昌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昌宁县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分类管理

1.对湖北省内已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昌人员,一律劝返。

2.对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昌人员,在昌有工作单位或固定居所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无工作单位或固定居所的一律劝返。

3.对来自其他疫情高风险地区(现有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区市、现有确诊病例超过100例的州市、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的县市区)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

4.对来自非疫情高风险地区和无相关密切接触史的拟入昌人员,抵昌后自行监测体温14天。

5.对符合进入条件的县外返昌师生及其同行家属,根据其旅居史、接触史情况,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

二、主动如实申报

1.入昌人员拟进入昌宁前,应扫描“云南健康申报”系统二维码,或登录“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点击相关链接,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生成并保存健康码截图。如不便使用手机登记,可在出发前或到达后填写纸质申报表,并配合做好健康监测和信息核查工作。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应佩戴好口罩立即到就近的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2.入昌人员在昌有固定居所或工作、务工、经商及其他从业单位(场所)的,应在到达目的地后8小时内主动到当地村(居)民委员报到;无固定居所或工作、务工、经商及其他从业单位(场所)的,应向接纳单位或县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到。隐瞒不报带来疫情防控风险、造成疫情输入或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履行告知义务

所有接纳外来人员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出租房、各类经营场所、商住小区、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社会服务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入昌人员发放《入昌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核实其旅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发现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或身体健康状况异常人员要及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县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隐瞒不报带来疫情防控风险、造成疫情输入或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业主(法人、负责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请您依法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县疫情应急指挥部此前发布通告的涉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