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5MB0T65759N/2024092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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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规定,规范昌宁县供销社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按规定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具体按重大问题议事规范执行。
第三条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实行社企分开、双线运行,县供销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县供销社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列入县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中共昌宁县供销社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四)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五)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县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县供销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县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部门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县供销社决定的社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社有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目标责任考核和经营班子薪酬方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等;
(六)县供销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县供销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县供销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县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县供销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县供销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县供销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用、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县供销社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决定企业经营班子职数及成员,向企业委派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事项:
(四)县供销社参公人员在出资企业、社团的兼职审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县供销社及全资控股企业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县供销社3万元以上(含)投资建设项目及对外重要合作项目、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县供销社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县供销社1万元以上(含)办公用品采购、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作宣传和购买服务等日常性支出;
(二)县供销社1万元以上(含)的资金调拨;
(三)县供销社1万元以上(含)走访慰问、困难补助、信访维稳等支出;
(四)县供销社1万元以上(含)的捐赠;
(五)县供销社对外借款、担保;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股室、基层社、社有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由分管领导、相关股室、基层社、社有企业提出。
(四)由党组会或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重要人事决策程序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党组研究,由分管领导拟提干部提拔、调整方案建议。
(二)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三)由党组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社有企业、基层社、相关股室、分管领导提出,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股室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二)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三)由党组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相关股室会同财务股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大额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
(四)由党组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四章 决策规则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提任、推荐干部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职工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报告。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财务股、合作指导股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 讨论、审议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县供销社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申请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