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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41122-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4-11-2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行使主体

行使范围

执法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整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的档案馆移交。列入县以上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擅自出卖、赠送档案给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 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擅自运送、邮寄、携带以及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镜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镜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买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档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档案处置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 )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审查

其他行政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批准。……”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涉及地区性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收集、整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相关的综合档案馆。”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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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档案局

保山市昌宁县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进行征购处理

其他行政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咨询或投诉:

1.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号码:0875-7120928,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

2.昌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邮政编码:678100);

3.昌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875-71381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