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43H/20251031-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漭水镇
公开目录 就业创业 发布日期 2025-10-3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类别划分。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17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1 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02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87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9 元。

其中保山市隆阳区、腾冲市划分为二类地区,龙陵县、昌宁县、施甸县划分为三类地区。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