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191-/2020-07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田园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文号 | 浏览量 |
田园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 |||||||||
单位(盖章): 填报人:代志斌 联系电话:7120922 填报日期:2020.04.28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省级服务指导标准 | 州(市)级服务指导标准 | 县(市、区)级服务指导标准 | 备注 |
1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 自然人 | 乡镇负责农危改申请受理、项目实施、验收。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同时统筹开展农村抗震改造。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同时统筹开展农村抗震改造。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同时统筹开展农村抗震改造。 | |
2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自然人、法人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知识和自救逃生知识 | 学习火灾和自救知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 学习火灾和自救知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 学习火灾和自救知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 |
3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根据情况协调处理或上报处理 |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根据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 自然人 | 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根据情况协调处理或上报处理 |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
4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宣传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 自然人、法人 | 发放宣传材料,时时宣传 | 在辖区内宣传义务植树政策法规、植树造林技术标准 | |||
5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 | 自然人、法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 ||||
6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 | 保财农〔2017〕47号文件、 保财农〔2017〕67号文件 、 昌林联发〔2017〕10号文件 、昌林联发〔2017〕11号文件 | 自然人、法人 | 田园镇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根据当年文件要求兑付 | 田园镇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根据当年文件要求兑付 | 田园镇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根据当年文件要求兑付 | ||
7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出具木材运输证换证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自然人、法人 | 对需要运输木材的单位(个人)发放县内木材运输证 | ||||
8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业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自然人、法人 |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实行科研单位、推广机构与群众科技组织、科研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
9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 | 依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 | 切实履行农机监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台账、并做好管理工作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
10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 | 配合县、镇两级职能部门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11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耕地地力补贴办理 | 县级下发文件为准 | 自然人 | 本辖区内农村户籍的购买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 云南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信息表 | 云南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信息表 | 云南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信息表 | |
12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自然人 | 主要农作物生产技术及常见虫害防治技术咨询、农村沼气池建设技术咨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信息咨询、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有关农资及农产品供求信息咨询。 | ||||
13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和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自然人 | 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和报告 | ||||
14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能繁母猪保险理赔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办发【2014】47号《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 自然人 | 当年入保,当季防疫的能繁母猪。 | ||||
15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对报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开具检疫证明 | 对报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开具检疫证明 | 对报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开具检疫证明 | |
16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自然人 | 发放宣传材料,时时宣传 | ||||
17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初审 | 《昌宁县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通知》 | 自然人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办 | 云南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信息表 | 云南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信息表 | 云南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信息表 | |
18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群众性文体活动服务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 自然人 | 图书室借阅、阅览室报刊杂志阅览、信息资源电子阅览室上网、无线广播差转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广场操舞及培训、组织策划辅导乡村文艺演出提供音响服务、指导村级文化室、农文网络学校培训办学、组织协调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配合县文化稽查队搞好文化市场管理、文化新闻宣传资料采集。 | 图书室借阅、阅览室报刊杂志阅览、信息资源电子阅览室上网、无线广播差转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广场操舞及培训、组织策划辅导乡村文艺演出提供音响服务、指导村级文化室、农文网络学校培训办学、组织协调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配合县文化稽查队搞好文化市场管理、文化新闻宣传资料采集。 | 图书室借阅、阅览室报刊杂志阅览、信息资源电子阅览室上网、无线广播差转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广场操舞及培训、组织策划辅导乡村文艺演出提供音响服务、指导村级文化室、农文网络学校培训办学、组织协调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配合县文化稽查队搞好文化市场管理、文化新闻宣传资料采集。 | 图书室借阅、阅览室报刊杂志阅览、信息资源电子阅览室上网、无线广播差转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广场操舞及培训、组织策划辅导乡村文艺演出提供音响服务、指导村级文化室、农文网络学校培训办学、组织协调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配合县文化稽查队搞好文化市场管理、文化新闻宣传资料采集。 | |
19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项目 | 保办发〔2012〕54号、昌办发〔2012〕67号、田政发〔2012〕170号、昌办发[2016]11号文件。 | 自然人 | 安装,维修,调试 | 安装,维修,调试 | 安装,维修,调试 | 安装,维修,调试 | |
20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村村通广播电视维护服务 | 国家广办发财字〔2008〕145号、云广发〔2009〕38号、保文广联发〔2012〕3号、昌办发〔2012〕68号文件。 | 自然人 | 安装,维修,调试 | 安装,维修,调试 | 安装,维修,调试 | 安装,维修,调试 | |
21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 自然人 | 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 ||||
22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开展气象防御知识宣传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 | 自然人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
23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自然人 | 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
24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开具建档立卡户贫困证明 |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 自然人 | 为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出具贫困证明,贫困学生及贫困劳动力外出打工所需的贫困证明。 | ||||
25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昌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市县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 对符合缴费条件的居民收缴养老保险费。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档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不同档次享有不同的国家补贴,补贴标准为:交100元补贴40元,交200元补贴50元,交300元补贴60元,交400元补贴70元,交500元补贴80元,交600元补贴90元,交700元补贴100元,交800元补贴110元,交900元补贴120元,交1000元补贴130元,交1500元补贴140元,交2000元补贴140元(注明:包括省财政和县财政补贴)。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档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不同档次享有不同的国家补贴,补贴标准为:交100元补贴40元,交200元补贴50元,交300元补贴60元,交400元补贴70元,交500元补贴80元,交600元补贴90元,交700元补贴100元,交800元补贴110元,交900元补贴120元,交1000元补贴130元,交1500元补贴140元,交2000元补贴140元(注明:包括省财政和县财政补贴)。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档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不同档次享有不同的国家补贴,补贴标准为:交100元补贴40元,交200元补贴50元,交300元补贴60元,交400元补贴70元,交500元补贴80元,交600元补贴90元,交700元补贴100元,交800元补贴110元,交900元补贴120元,交1000元补贴130元,交1500元补贴140元,交2000元补贴140元(注明:包括省财政和县财政补贴)。 | ||
26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自然人 | 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
27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自然人 | |||||
28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自然人 | 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当月由乡镇一级负责申请养老金待遇领取,由县级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执行7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即:参保人月享受待遇=75+(个人缴费+省补贴+市县补贴+利息)/139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执行7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即:参保人月享受待遇=75+(个人缴费+省补贴+市县补贴+利息)/139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执行7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即:参保人月享受待遇=75+(个人缴费+省补贴+市县补贴+利息)/139 | |
29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变更“惠农一卡通”开户信息 | 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 自然人 | 享受惠农政策持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右甸支行开户的“惠农一卡通”的农户 | ||||
30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在县外住院的城乡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初审上报 |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市、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同意。出院后,持疾病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审核报销。 | 自然人 | |||||
31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救济救灾款物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4.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5.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6.《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7.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规程》(民办发〔2009〕27号);8.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 | 自然人 | 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面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面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面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
32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 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后于2016年3月31日公布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 自然人 | 1.避孕药具发放;2.孕情、环情检查;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4.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5.输精管结扎术;6.输卵管结扎术;7.人工流产术等人工终止妊娠术;8.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9.计划生育手术术后诊断治疗;10.与避孕节育相关的健康教育;11.避孕药具发放咨询指导;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免费服务项目的。(一)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1.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2.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3.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4.指导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5.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二)村(居)委会计生宣传员1.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2.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并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3.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使用随访服务。 |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育龄夫妻; 3.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4.经批准再生育需要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育龄夫妻。 |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育龄夫妻; 3.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4.经批准再生育需要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育龄夫妻。 |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育龄夫妻; 3.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4.经批准再生育需要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育龄夫妻。 | |
33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 | 1.根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卫指导发〔2016〕1号)规定,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这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即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也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按下列途径支付;(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 自然人 |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途径支付;(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 ||||
34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 自然人 | 村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 |
35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 |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自然人 | 辖区内符合人员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率逐步达到90%。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率逐步达到90%。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率逐步达到90%。 | |
36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基本殡葬服务 | 国家法律 | 自然人 | 为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
37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创业贷款业务初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创业贷款业务申请受理 | ||||
38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业务初审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昌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市县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 自然人 |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业务初审上报 | 已领取待遇的发放丧葬费600元及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待遇的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 已领取待遇的发放丧葬费600元及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待遇的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 已领取待遇的发放丧葬费600元及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待遇的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 |
39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 | 自然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
40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医疗特殊疾病、慢性病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人社发〔2017〕70号. | 自然人 | 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条件和申报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41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基金筹集、参保登记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 | 自然人 | 参保缴费、参保登记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
42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结算备案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 | 自然人 | 意外伤害住院结算备案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
43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备案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人社发〔2017〕69号. | 自然人 | 转诊、转院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
44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自然人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
45 | 田园镇人民政府 | 妇女权益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妇女、儿童 |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
说明:1.清单梳理只列主项。 2.结合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承接事项和工作实际,平台承接事项在备注栏备注。 3.无事项的单位请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