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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05_Z/2018-0313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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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职能

(一)部门基本信息

1.部门名称: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2.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滨河西路8号

3.邮编:678100

4.电话:0875-7120265

5.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及办法;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

(2)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承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

(3)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县域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依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论证、报批和实施。

(5)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6)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组织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测算;拟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方案向上级报批。

(7)组织对县域内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上报;组织对县域内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的管理、规范。

(8)负责全县的地质勘查和探矿工作,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查处非法勘查、探矿和采矿行为。

(9)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的调查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标、投标,规范矿业权市场;负责本辖区的采矿权审批把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授予、转让;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调处采矿权属纠纷,查处无证开采、越区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的采矿权益,组织实施矿产开发和监督管理。

(10)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组织开展地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其实施开发利用。

(11)规范全县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对征收的国土资源相关费用进行严格管理。

(12)参与涉及本县的国家、省、市各类工程建设移民联调查、论证和安置。

(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其分工

1.党组书记、局长马玉春

主持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勐统分局。

2.党组副书记 范丽萍

协助书记工作。主抓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工青妇、扶贫挂钩工作;分管办公室、分管耕地保护利用股、田园分局、柯街分局。

3.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黄有君

协助局长工作。主抓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

4.党组成员、副局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张 华

协助局长工作。主抓不动产登记工作;分管人事、财务工作,分管地籍规划管理股、测绘管理股、耈街分局。

5.副局长 李晓云

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股、政策法规股、执法监察大队、卡斯分局;联系大田坝硅矿资源综合执法服务点工作。

6.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杨建馨

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分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三)科室职责

1.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上报、新闻宣传、工作督查、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所需经费计划;负责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业务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对局机关及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管理;管理和负责机关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2.政策法规科和执法监察大队(合署办公)

负责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综合性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性法规,制定有关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的办法;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承办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核实;对国土资源利用、使用和权属变更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及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的送达执行;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移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协调处理;配合相关部门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3.地籍测绘规划管理科

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等工作;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各类测绘事务;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用地论证和报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4.耕地保护利用科

负责制定耕地保护的措施和办法,引导宜耕土地和移民搬迁的耕地规划,严格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办上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农地转用、征用手续,农村居民建设农地转用初审,土地开发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初审、汇总报批;指导实施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指导监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的土地市场化运作和管理;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5.地质环境矿产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地质灾害和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开发和预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参与认定具有重大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承担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工作;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组织报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依法收缴有关探矿权的规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管理地质资料,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矿山地质报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初审把关;指导政策法规科和执法监察大队调处采矿纠纷;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人事教育科

主要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养、培训、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起草编制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做好上级部门和县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人事教育管理工作。

7.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负责贯彻实施政府以土地市场化运作供地的政策;组织实施收购处置低效国有土地和城镇土地;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累资金;开展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农地转用项目的咨询、服务、评价、引资、交流与合作;承办建设用地项目农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编制和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和重点中心集镇土地征用、出让和转让事项;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集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相关事宜。

8.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负责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源调查,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计划及相关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审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复核及评价、估算审查工作;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经费;拟订土地开发整理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咨询、服务与评价。

9. 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拟定全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计划、方案;负责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业务进行终审;监督指导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负责规范、监管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中介服务;负责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信息查询、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出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所属单位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在全县13个乡镇分别设5个分局。分别为昌宁县国土资源局田园分局、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柯街分局、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卡斯分局、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勐统分局、昌宁县国土资源局耈街分局,属县局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利用和开发;参与矿业权市场管理、规范,反馈矿业权市场情况;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规范农村用地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土地市场化运作和本辖区内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和地籍变更;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动态巡回监察,及时反馈信息;配合移民安置机构做好移民前实物指标调查、动员及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土地有关规费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主动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提供用地服务;参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参与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临时用地和分散、零星、小规模采矿(砂、石)管理,并协助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承办局领导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1.昌宁县国土资源局田园分局

(1)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文昌路1号

(2)邮编:678100

(3)电话:0875—7120911

(4)管辖乡镇:田园镇、漭水镇、温泉乡、翁堵乡。

2.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柯街分局

(1)地址:昌宁县柯街镇利源街边

(2)邮编:678103

(3)电话:0875—7839899

(4)管辖乡镇:柯街镇、大田坝乡。

3.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卡斯分局

(1)地址:昌宁县卡斯镇政府内

(2)邮编:678112

(3)电话:0875—7838598

(4)管辖乡镇:卡斯镇、鸡飞乡、湾甸乡。

4.昌宁县国土资源局勐统分局

(1)地址:昌宁县勐统镇勐统新街子

(2)邮编:678108

(3)电话:0875—7870477

(4)管辖乡镇:勐统镇、更戛乡。

5.昌宁县国土资源局耉街分局

(1)地址:昌宁县耉街乡政府内

(2)邮编:678113

(3)电话:0875—7814209

(4)管辖乡镇:耉街乡、珠街乡。

二、法律依据

(一)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登记规则》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规定》

《划拨用地目录》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二)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类

《昌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昌宁县矿产资源规划》

四、行政执法类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审查报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

3.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建设征收土地审查报批

5.临时用地审批

6.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开采审查报批

7.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行政处罚事项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4.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土地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6.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8.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9.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1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6.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18.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19.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2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1.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2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

23.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

24.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2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6.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27.擅自采矿

28.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

29.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30.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矿产品

31.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32.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33.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3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35.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3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3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39.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40.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企业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的,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

41.采矿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42.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价款

43.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44.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45.不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

46.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7.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48.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按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4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0.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51.违反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

5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破、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53.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5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55.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56.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57.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

58.拒报、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

59.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专篇的

60.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61.因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

62.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63.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

64.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未经资质认定,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三)行政征收事项

1.探矿权使用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4.土地闲置费

5.耕地开垦费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7.滞纳金的征收

(四)行政强制事项

1.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继续施工行为的制止

(五)行政确认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2.土地登记

3.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6.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五、业务及服务类

(一)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二)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三)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六、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