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33-2-30/2015-1130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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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贯彻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二是明确土地征收(用)组织方法。由县人民政府与涉及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用)协议,再由乡镇落实到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户,并将到户的土地征收(用)面积张榜公布。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进行调查登记,按照现状确认土地权属和类别。土地类别按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园地(自留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进行分类登记。
三是严格土地征收(用)工作步骤。根据拟征收(用)土地面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用)土地公告;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用)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公告;由县住建部门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公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召开由乡(镇)负责组织的村(居)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被征收土地村组、群众代表对补偿的意见,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乡镇为主,进行实地丈量测算,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组长签订补偿协议,对付补偿资金。
四是抓好土地征收(用)补偿费兑付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费用按时足额兑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昌宁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共分两类区,即一类区:田园镇、柯街镇、卡斯镇、勐统镇、湾甸乡。年产值标准1574元/亩,补偿倍数22倍(基数);二类区:漭水镇、耈街乡、珠街乡、鸡飞乡、翁堵乡、温泉乡、大田坝乡、更戛乡。年产值标准1481元/亩,补偿倍数20倍(基数)。在具体征地补偿时,一类区范围内征收水田每亩按不低于年产值1574元的25倍进行补偿;征收旱地每亩按不低于年产值1574元的22倍进行补偿;二类区范围内征收水田每亩按不低于年产值1481元的23倍进行补偿;征收旱地每亩按不低于年产值1481元的20倍进行补偿。在《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9号)规定的基础上,将昌宁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3000元/亩提高到11000元/亩。在土地征收(用)协议签订后,土地征收(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由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方案及时足额兑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直接兑付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按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到各乡镇村(居)委会,再由村(居)委会兑付到村(居)民小组及承包人或使用人。土地征收(用)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由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依法进行调处,纠纷调处后再兑付补偿费,调处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用)工作。因土地权属纠纷一时未能解决的土地征收面积的补偿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存入银行,待争议调处后按调处结果进行兑付。
五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根据《保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09〕72号)、的要求,我县制定了《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发〔2011〕8号),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组织相关部门就我县土地承包到户以来的征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只要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参保范围,从而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是抓好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住建部门指导乡镇进行房屋拆迁和规划安置工作。房屋拆迁安置以乡镇为主,对拆迁户的住房以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核定房屋的产权、使用性质、建筑年代、建筑面积以及拆迁范围、附属物等,逐户登记造册,被拆迁户签字认可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补偿金按补偿协议兑付到各乡镇村(居)委会,再由村(居)委会兑付到村(居)民小组及所有权人。对拆迁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纠纷调处后再兑付补偿费;权属纠纷一时未能解决的,补偿费由所在乡镇专项存入银行,待争议调处后按调处结果再进行兑付。在具体安置中,采取就地就近和统一规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或者以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被拆迁户得到妥善安置。
七是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认真对待被征地农民的信访、上访的合理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尚未出现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征地拆迁。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