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2025042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2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3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用人单位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4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
6 |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