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18_Z/2018-0528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公益事业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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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下拨2018年省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
为提前做好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昌宁县下拨省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16万元。并要求:
一是此次下拨资金要与前期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
二是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三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分配、投向和使用等环节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追踪考核,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