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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50127-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1-27
文号 昌政办发〔2025〕1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删减公开)


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4〕44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安办〔2024〕1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为保障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底,全县实有非煤矿山24座(详见附件1),其中田园镇1座、大田坝镇8座、柯街镇1座、湾甸乡1座、更戛乡2座、温泉镇7座、翁堵镇1座、鸡飞镇1座、耈街乡2座。其中,正常生产矿山3座、停产矿山17座、基建矿山4座;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矿山13座,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11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3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21座。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总体要求,到2026年底全面完成“四个一批”工作,在原有非煤矿山24座基础上压减至16座,其中达标保留2座、改造升级12座、整合重组原5座整合为2座、淘汰关闭5座,矿山压减率达33%;所有非煤矿山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三级及以上;显著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力争实现大中型非煤矿山全部建成“四化”矿山。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强化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志刚 县安委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廷云 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左宏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云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瞿良荣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先约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罗云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辉子聪 县水务局副局长

袁 强 县林草局副局长

王正品 县应急局副局长

曾晓辉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郭丽婷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副局长

段红怡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新 县电力公司党委副书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昌宁县应急管理局,由杨廷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正品、曾晓辉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协调解决转型升级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此次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完成后工作,领导小组将自行撤销。

(二)强化部门职责

1.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建立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抓落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负总责,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非煤矿山立项审批及核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支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非煤矿山技改项目审核,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向其他行业转产;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源头管理和准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行为,注销关闭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并督促企业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指导改造升级类非煤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非煤矿山环评手续办理,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销关闭退出非煤矿山的营业执照有关经营范围内容,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置审核,严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注销关闭退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县林草局负责办理改造升级类非煤矿山林地使用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水务局负责办理改造升级类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有关手续,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保山电力公司昌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支持、配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

2.强化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辖区内非煤矿山宣传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3.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工作要求、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求

1.按照昌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露天采石采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并给予现有采石(砂)场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同时,不符合《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4〕44号)文件规定要求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非煤矿山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文规定,《矿种目录》所列矿种,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及未缴纳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的,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涉及改造升级、淘汰关闭类非煤矿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的行政许可时限不能超出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工作完成时限。

3.原矿区范围(含原采矿权,在方案批准前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批复的)涉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铁路、公路、河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重要设施、风景旅游区、保护区等)明确同意转型升级意见后,按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办理。

(四)工作措施

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转型升级中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推进;要组织企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政策及法律法规解释,明确企业所属“四个一批”分类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隐患,并详细介绍具体工作程序。同时,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关闭类非煤矿山的完成时限,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积极配合转型升级工作;引导企业积极承担转型升级的主体责任,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同时,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达标保留类非煤矿山2座(详见附件2)。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达标、开采规范、安全距离符合要求且已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非煤矿山,予以保留,并加强日常监管。

2.改造升级类非煤矿山12座(详见附件2)。被列为改造升级的露天采石(砂)场2026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任务,其余非煤矿山原则上2025年底前改造升级到位。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有关手续;办理林业、水保、环评等有关手续;完善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限期完成基建并组织验收,并办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改造升级的,将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整合重组类非煤矿山5座(详见附件2)。满足整合重组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在2026年6月30日前整合到位,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合重组的,将提请县人民政府逐步引导关闭退出。

4.淘汰关闭类非煤矿山5座(详见附件2)。对存在资源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矿区占用基本农田、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问题而无法整改的非煤矿山,纳入淘汰关闭类,由县人民政府依法通告关闭。企业需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选矿、破碎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做好生态环境恢复、边坡治理和水土保持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注销相关证照,并建立健全淘汰关闭类非煤矿山的痕迹资料台账。

5.在完成非煤矿山改造升级类和淘汰关闭类工作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确保转型升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附件:1.昌宁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表

2.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四个一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