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310-/2021-1215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珠街乡 |
公开目录 | 涉农补贴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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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7号)、《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农便签〔2021〕430号)文件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全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各级党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18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以下简称:重点补贴机具)。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糖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信息梳理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产销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1.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选定的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内,在全县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全省统一调整)。
2.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围绕昌宁高原特色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实际,积极动员和帮助本县的农机创新产品申报农机专项鉴定,争取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并力求纳入补贴范围。
3.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2号)的要求和省、市的安排,争取积极开展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等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4.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要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并按重点补贴机具的要求,由县级直接受理补贴申请。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
1.补贴机具必须是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每年通过审核、公布,并录入《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范围内的产品。
2.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云南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和上一年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测算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围绕我省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宣传,省级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要引导购机者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要及时上报县购机办,由县、乡联合开展认真调查,并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将协调各乡镇财政所,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资金规模及分配。
1.全县年度补贴资金规模为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年度下达给我县的资金额度为准。其中:2021年分别以(保财农〔2020〕202号)和(保财农〔2021〕79号)文件,分两次共计下达给我县173万元。
2.为充分贯彻省级关于“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的部署,每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开始启动实施时,首先安排一定的时间全面敞开受理重点补贴机具,做到重点补贴机具应补尽补。重点补贴机具受理时间到期后,剩余的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当年资金需求情况并结合各乡镇产业发展实际,对各乡镇测算分配资金,并填入《昌宁县202年非重点补贴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附件2)联合下达给各乡镇,各乡镇方可开始受理其他非重点机具及报废更新机具的补贴申请。各乡镇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下达给本乡镇的非重点机具及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超出。
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严格按《昌宁县农业农村局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农发〔2021〕16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实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与经销商谈价,并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在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范围内的),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须携带补贴机具(固定设备及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除外)、购机者(法人)身份证和购机发票到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并且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申请者:本人“惠农卡”及惠农对账本原件(没有惠农对账本的可到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即原农村信用社补办)或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其它银行账户。
2.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申请者:营业执照(未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微耕机购机者:由经销商出具的本人参加的《昌宁县微耕机安全操作培训记录》一份。
4.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必须先到昌宁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办理牌证后再申请补贴。申请补贴时只需携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不必携带机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努力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资料审核,机具核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昌宁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附件3)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行驶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其中:对通过手机APP完成提交申请信息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补充完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逾期将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核验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购机者申请信息录入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或审核购机者通过手机APP完成提交的申请信息,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完善购机者、核验人员签章等程序,并引导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附件5)。
(四)材料上报。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完毕的补贴信息材料分批报送到县购机办(县农机推广站)进行审核,每批报送的材料为:《昌宁县202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附件6);《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告知承诺书》;购机者(或法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发票复印件;“三合影”、出厂铭牌、发动机铭牌电子版照片(牌证管理机具只要行驶证复印件)。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还需本户惠农补贴“一卡通”或其它银行账户复印件。
2.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还需营业执照(未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微耕机购机者:还需《昌宁县微耕机安全操作培训记录》和《微耕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一份。
(五)信息公示。
1.乡镇完成机具核验并在系统中完成比对审核通过操作后,随即进入五天的系统公示期进行系统公示。
2.县购机办收到乡镇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后,首先对相关系统信息和材料进行县级比对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购机办分批次制作公示表,由县、乡两级同时在公示栏中进行5个工作日的兑付补贴前纸质公示。同时上传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网络公示。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复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明细表,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到农户的补贴款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其他购机者的补贴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七、实施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乡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成立以分管农业农村部门的副县长为组长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乡镇办理补贴申请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乡镇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县、乡财政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兑付速度。(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乡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须按年度将县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受益者信息填入《20年度昌宁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附件7)规范公开近三年受益情况,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乡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修订)》(云农机〔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购机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相关纪律规定》(附件8),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每年12月5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政策监督电话:0875-7131697(县纪委信访室)政策咨询电话:0875-7120660(县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股)0875-7130072(县财政局农业股)0875-3032916(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质量举报投诉电话:0875-3032916(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附件:1. 2021-2023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 昌宁县202年非重点补贴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3. 昌宁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4.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5.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6. 昌宁县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7. 20年度昌宁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8.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相关纪律规定附件1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铧式犁1.1.2旋耕机1.1.3深松机1.1.4开沟机1.1.5耕整机1.1.6微耕机1.2整地机械1.2.1起垄机1.2.2灭茬机1.2.3筑埂机1.2.4铺膜机1.2.5联合整地机1.2.6埋茬起浆机2.种植施肥机械2.1播种机械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小粒种子播种机2.1.4根茎作物播种机2.1.5免耕播种机2.1.6水稻直播机2.1.7精量播种机2.1.8整地施肥播种机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2.3.2秧苗移栽机2.3.3甘蔗种植机2.4施肥机械2.4.1施肥机2.4.2撒肥机3.田间管理机械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3.1.3田园管理机3.2植保机械3.2.1动力喷雾机3.2.2喷杆喷雾机3.2.3风送喷雾机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3.3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3.3.2果树修剪机3.3.3枝条切碎机4.收获机械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2玉米收获机械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4.3果实收获机械4.3.1果实捡拾机4.3.2辣椒收获机4.4蔬菜收获机械4.4.1果类蔬菜收获机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5.1采茶机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6.1油菜籽收获机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7.1薯类收获机4.7.2甘蔗收获机4.7.3甘蔗割铺机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4.8.2打(压)捆机4.8.3圆草捆包膜机4.8.4青饲料收获机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9.1秸秆粉碎还田机4.9.2高秆作物割晒机5.收获后处理机械5.1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5.2清选机械5.2.1重力清选机5.2.2窝眼清选机5.2.3复式清选机5.3干燥机械5.3.1谷物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5.3.3油菜籽烘干机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6.1.2组合米机6.2磨粉(浆)机械6.2.1磨粉机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3.2水果清洗机6.3.3水果打蜡机6.3.4蔬菜清洗机6.4茶叶加工机械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烘)干机6.4.4茶叶筛选机6.4.5茶叶理条机6.5剥壳(去皮)机械6.5.1玉米剥皮机6.5.2干坚果脱壳机7.农用搬运机械7.1装卸机械7.1.1抓草机8.排灌机械8.1水泵8.1.1离心泵8.1.2潜水电泵8.2喷灌机械设备8.2.1喷灌机8.2.2微灌设备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9.畜牧机械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9.1.1铡草机9.1.2青贮切碎机9.1.3揉丝机9.1.4压块机9.1.5饲料(草)粉碎机9.1.6饲料混合机9.1.7颗粒饲料压制机9.1.8饲料制备(搅拌)机9.2饲养机械9.2.1孵化机9.2.2喂料机9.2.3送料机9.2.4清粪机9.2.5粪污固液分离机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9.3.1挤奶机9.3.2贮奶(冷藏)罐10.水产机械10.1水产养殖机械10.1.1增氧机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机)10.1.3网箱养殖设备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残膜回收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1.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11.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2.1挖掘机械12.1.1挖坑机12.2平地机械12.2.1平地机13.设施农业设备13.1温室大棚设备13.1.1电动卷帘机13.1.2热风炉13.2食用菌生产设备13.2.1蒸汽灭菌设备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14.动力机械14.1拖拉机14.1.1轮式拖拉机14.1.2手扶拖拉机14.1.3履带式拖拉机15.其他机械15.1养蜂设备15.1.1养蜂平台15.2其他机械15.2.1驱动耙15.2.2热水加温系统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15.2.4旋耕播种机15.2.5大米色选机15.2.6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15.2.7秸秆膨化机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15.2.10沼气发电机组15.2.11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15.2.12有机肥加工设备15.2.13茶叶输送机15.2.14茶叶压扁机15.2.15茶叶色选机15.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15.2.17果园作业平台15.2.18果园轨道运输机15.2.19秸秆收集机15.2.20脱蓬(脯)机15.2.21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附件2昌宁县202年非重点补贴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序号单位资金控制规模(万元)序号单位资金控制规模(万元)1田园镇
8湾甸乡
2漭水镇
9更戛乡
3耇街乡
10勐统镇
4珠街乡
11翁堵乡
5大田坝乡
12鸡飞乡
6柯街镇
13 | 温泉乡 | ||||
7 | 卡斯镇 | ||||
总资金规模合计万元(全县重点机具补贴后剩余资金) |
说明:此表中分配的资金控制规模是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当年资金预报情况,按比例测算并结合各乡镇产业发展实际后,最终综合下达。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后,各乡镇在实施过程中资金需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与县购机办联系,以便作出必要的调整。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2xx年xx月xx日
附件3
昌宁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我县申请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时,农机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制度核验。
第四条补贴对象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后,携带补贴机具(固定设备除外)、购机者(法人)身份证和发票到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申请者:还需本人“惠农卡”及惠农对账本原件(没有惠农对账本的可到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即原农村信用社补办)或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其它银行账户。
2.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申请者:还需营业执照(未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微耕机购机者:还需由经销商出具的本人参加的《昌宁县微耕机安全操作培训记录》一份。
4.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必须先到昌宁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办理牌证后再申请补贴。
第五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性金属铭牌”,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资料核验。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核对发票上的内容与购机者的身份证或组织名称、经销商的印章与名称等信息是否相符,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等。
(二)产品核验。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县购机办决定。核验时,可在“口取纸”上注明购机者姓名,并粘贴到机具的出厂铭牌(发动机铭牌)边上,并对铭牌进行拍照,影像显示的机具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要清晰。对照机具铭牌逐项核对机具的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填写到核实花名册上,并让农户在核实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同时查看购机者是否持有经销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卡》。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
(三)喷涂标识。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应按当年实施方案要求在补贴产品上喷印补贴标识,并拍摄三合影照片。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只需复印行驶证。
(四)核验结果。经核验完成系统录入后,检验申请补贴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发票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情况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告知核验未通过原因。
第七条核验中发现产品补贴比例过高、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批次制作公示表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合影(补贴机具、购机者、核验人员)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资金兑付回执单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起施行。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购机者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身份证住址 | ||||||||||||||||
现居住地址 | ||||||||||||||||
申请县、乡镇 | ||||||||||||||||
联系电话 | (手填) | 银行卡(折)账号 | (手填) | |||||||||||||
购置机具 信息 | 机具大类 | 单机中央补贴额(元) | ||||||||||||||
机具小类 | 补贴金额总计(元) | |||||||||||||||
机具品目 | 销售单价(元) | |||||||||||||||
分档名称 | 销售总价(元) | |||||||||||||||
生产企业 | 数量(成套设施装备实际量) | |||||||||||||||
机具型号 | 功率(千瓦) | |||||||||||||||
经销商 | ||||||||||||||||
备注 | ||||||||||||||||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 ||||||||||||||||
与出厂编号对应的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编号 | ||||||||||||||||
购机者签字 |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核对无误。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已对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无误。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表格说明 | 1.本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表是购机者获取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执壹分。 | |||||||||||||||
重要提醒 | 1.银行卡(折)账号、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2.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购机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有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购机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或进行相关操作的,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 |||||||||||||||
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图片 | 购机者头像 | ||||
铭牌图片 | |||||
发票图片 | |||||
附件5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是政策实施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是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购机者在明知农机产销企业虚开发票(即发票金额与购机者付给经销企业的全部购机款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不真实的购机发票申请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本购机者已知晓以上事项,并承诺如下:
一、本购机者知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要求。
二、本购机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已真实购置了所申请的农业机械。
三、本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通过手机APP上传申办补贴信息等为自主自愿行为,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本购机者购置的牌证管理机具,已在申办补贴前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牌证手续,并已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
五、本购机者购置的创新产品,已与农机产销企业签订“知情同意书”,已知悉了解所购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六、本购机者将按约定支付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
七、本购机者未参与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将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抽查核验机具等管理服务要求,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八、本份申请涉及的机具,在购机者申请之前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有关机具购置类补贴资金。
九、本购机者承诺,此份补贴资金申请涉及的机具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与经销商通过□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其他支付购机资金。(打“√”,勾选“其他”的应填写具体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购机款的,请在“其他”中分别填写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额;此项由购机者手填)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处理并承担损失。
购机者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本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执壹份。)
附件6
昌宁县202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复审单位:财政所 填报时间:年月日
申请表编号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村组 | 联系电话 | 农户编号 | 银行卡号 | 开户行名称 | 持卡人 | 持卡人身份证号 | 机具品目 | 机具型号 | 数量(台、套) | 国补金额(元) | 购机者身份 | 备注 | ||
合计: | —— | —— |
注:1.申请人与持卡人原则上必须同一个人,否则须完善持卡人身份证号;2.购机者身份包括:农户、非农户、组织。
附件7
202年昌宁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机具型号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
附件8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相关纪律规定
一、国务院规定的“三个严禁”
1.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2.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3.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八个不得”
1.不得指定经销商;
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3.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四个禁止”
1.禁止向农民收费;
2.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3.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
4.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四、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三个不允许”
1.不允许代经销商收取农民购机款,并把购机款存入私人账户的行为发生;
2.不允许指定经销商、指定补贴机具,擅自代替农户与经销商确定机具价格的行为发生;
3.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收取经销商费用的行为发生。
五、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三个不准”
1.不准农业农机部门隶属的公司、服务部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生产供货活动;
2.不准农业农机部门领导、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及其直系亲属参与购机补贴机具的生产供货活动;
3.不准农业农机部门与企业、经销商划定补贴机具经营区域,搞市场垄断经营。
六、省农业厅规定的“五个一”管理措施
1.强化“一个工作班子”;
2.落实“一份责任书”;
3.发布“一封公开信”;
4.签订“一份承诺书”;
5.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七、县农业农村局规定的“四条纪律”
1.县农业农村局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活动;
2.县级农机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不得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农机补贴产品;
3.禁止农机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经销农机补贴产品;
4.农业系统所属单位职工直系亲属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该职工不得进入购机办,也不得参与任何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