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401-7-/2021-102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1-10-2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辖区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户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

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种子经营户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证农作物种子用种安全。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愿意承担由于自己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