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1-7-/2021-102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文号 | 浏览量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辖区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户。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
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种子经营户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证农作物种子用种安全。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自己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