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86Y-/2019-1228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柯街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三类:A类每月补助标准360元\人\月,B类270元\人\月,C类200元\人\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620元\人\月
2、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
1、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732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乡镇现救助最高标准为1900元,实行一次性社会救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