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51C-/2018-103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大田坝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标准
乡镇审批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