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18-1024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昌宁县2018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昌办发〔2018〕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巩固殡葬改革工作成果,现将2018年殡葬改革政策告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亡故人员100%火化政策。严禁辖区内亡故人员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凡违规安葬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置。
二、继续执行基本火化成本免收政策。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外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后主动接受火化的,免收火化费、遗体运送费、骨灰运送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和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
三、从4月1日开始,调整相关补助政策:除财政供养人员、企业单位退休和非农户口领取养老保险人员及外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生基安葬、已故配偶坟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火化奖励2000元;进入公墓安葬的,给予一次性火化及公墓安葬奖励4000元;水葬的,给予一次性火化及水葬生态安葬奖励500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除以上相应奖励补助外,由民政部门再给予1000元救济救助。
四、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合法生基墓地的、夫妻一方死亡丧属要求在旁边安葬(由丧属向所在村或社区申报,骨灰安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的除外,其他亡故人员一律进入中心公墓安葬。
五、公墓墓穴价格从2018年6月1日开始执行。
1.为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中心公墓“本山后土”碑平台以上103穴可以任意挑选,镇内农业人口按9900元/穴的标准收费,其他人员(即有丧葬抚恤人员)及外籍人员按18800元/穴的标准收费。售完即止。
2.中心公墓“本山后土”碑平台以下墓穴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挑选,镇内农业人口按单穴4600元/穴、双穴4900元/穴的标准收费;其他人员(即有丧葬抚恤人员)及外籍人员按单穴9200元/穴、双穴9800元/穴收费。
3.凡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已年满60周岁可以申请预留,或者一方亡故葬入公墓,另一方可以在已葬墓穴相连墓穴申请预留。
4.非正常死亡人员在中心公墓旁另建区域集中安葬,墓穴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挑选,墓穴价格按第2条规定执行。
5.高速公路、昌宁通用机场、旅游小镇二期开发等项目迁入的墓穴,免收10年管理维护费,其他进公墓安葬的人员免收5年管理维护费。第一批葬入公墓的期满后(即2023年)召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一事一议”会议协商确定管理收费事宜。
六、从2018年6月1日起实行丧事简办、厚养薄葬。丧事宴请,每桌菜品不超过12个,其中荤菜不超过总数的一半; 烟、酒、饮料不上桌。亡故人员的兄弟姊妹、侄儿侄女等直系亲属可送1个花圈,不送纸人纸马等纸火,不献汤饭、十二生肖等祭祀用品;主人家可摆一个花圈、一桌汤饭,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七、加强专项治理。对殡葬改革工作启动后仍然违规新建的活人墓和生基,必须全面拆除。对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尽量动员迁入公墓,工作无法做通的,一律限期绿化,达到见树不见墓。严禁禁葬区新入葬坟墓,严禁新修建活人墓和生基。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昌办发〔2017〕55号及昌办发〔2017〕56号文件中所明确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一致的,继续执行。
本通知由昌宁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