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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15A-/2023-0303028 发布机构 昌宁县更戛乡
公开目录 三农工作 发布日期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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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保山市财政局印发了《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保财农[2021] 155号)文件,保山市财政局和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上上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VO双击编辑页眉休财农[2022] 51号)文件要求,现将做好昌宁县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 兑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用途及补贴分配依据

(一)补贴用途。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深松整地、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发展节水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农机化作业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二)补贴分配依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文件要求。由乡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认的面积申报后分配。

二、补贴对象及兑付方式

(一)补贴面积核实。面积申报。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面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补贴对象及依据。农业支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在兑付补贴资金时要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一是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二是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三是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害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助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六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七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三)补贴标准。亩均补贴标准由乡(镇)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补贴面积进行测算。

(四)补贴兑付方式。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 2020]3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强化惠农财政补贴“一折(卡)通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0]53号)及《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1] 239号)要求进行管理和发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尽快组织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地农民。

三、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组织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