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24012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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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3.2 震害防御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应急结果
5 后期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8 附件
8.1 组建“三支队伍”相关文件
8.2 地震灾情速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使昌宁县地震应急救灾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发挥实效,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昌宁县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有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人员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协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安排布署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字金权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指挥长:王小顶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 指 挥 长:于雪艳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罗宗贤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业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 力 局办公室负责人
杨康康 抗震防震消防股负责人
许卫德 市政建设中心主任
杨旺华 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
洪梅军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李秉霖 房管股负责人
张禄通 建管股负责人
金丽娜 组织人事股负责人
李青芸 政策法规股股长
以上所有人员在辖区内发生I级、II级破坏性地震时,必须在1小时内赶至县住建局院内集合。同时,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指导和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有关工作,召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地震应急抢险工作;
(2)按《昌宁县地震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好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运输等设施及县城供水、燃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3)根据震情和灾情,统一协调调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抢险队伍(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队伍、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抢险相关工作;
(4)组织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队伍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震损鉴定及评估工作;
(5)成立专家组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6)研究决定其它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的重要事项。
2.1 .3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分管抗震防震消防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抗震防震消防股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为建管股、质监站、安监股及县内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期间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股室和专家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决定。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2.1 综合办公室
(1)负责应急救灾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组织召开本单位指挥部会议,应急救灾车辆的安排,应急救灾物资准备及应急救灾资金拨付等;
(2)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应急救灾期间人员的安排调度工作;
(3)负责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编写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等工作;
(4)落实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抗震防震消防股、建筑业管理股、房管股、质监站
(1)负责调查、收集地震灾情,草拟地震灾情信息;
(2)负责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住建局抗震防震科及地震应急救灾组成人员的联络工作;
(3)组织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协同有关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排危除险、灾损评估与震损鉴定工作;
(4)做好震害损失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2.3城市和村镇建设股、建筑业管理股、安监股、质监站、县内各建筑施工企业
(1)对灾区或临震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
(2)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抢救、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临时建筑搭建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队伍和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救援及灾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4)根据需要,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5)组织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灾区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援。
2.2.4 城市和村镇建设股、安监股、质监站
(1)负责牵头组织《昌宁县应急预案》中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队伍,按照职责,开展灾区或临震区的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交通运输等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协助好震损鉴定评估专家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震害损失调查,取得市政基础设施震害资料,做好震害损失调查统计工作;
(3)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工程及村镇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2.2.5房地产管理股和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民用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工作,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削除、减轻次生灾害发生;
(2)根据需要,组织股室人员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建筑物的震损摸底排查统计工作。
(4)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小区内地震应急自救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紧迫程度和震级大小划分为3级。
3.1.1 按照紧迫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的预报;
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的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梢长时间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的预报。
3.1.2 按照震级大小划分的地震预警
M≥里氏7.0级地震;
里氏6.0≤M<里氏7.0级地震;
里氏5.0≤M<里氏6.0级地震。
3.2 震害防御机制
接到本行政区被划分为地震重点危险区时,要加强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接到临震预报或短期预报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工作小组赶赴临震区,指导、协助临震区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危房拆除,重要设施的震损鉴定和临震加固等工作,开展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 地震等级标准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破坏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当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响应级别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的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I、II、III、IV 4个级别。
地震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I |
重大地震灾害 | II |
较大地震灾害 | III |
一般地震灾害 | IV |
4.2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在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宣布的响应级别时,立即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2.1 I、II级响应
(1)指挥长宣布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详细了解震情、灾情。
(2)指挥长主持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报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昌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指挥部成员紧急行动,赶赴灾区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开展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抢修及应急恢复等工作。
(5)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迅速抽调、分配“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组、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组”人员及装备,按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应急救灾相关工作。
(6)组织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评估和震损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震害损失上报指定部门。
(7)迅速与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争取技术装备支援。
(8)指挥部按救灾需要,及时调整抗震救灾实施方案,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部组成人员,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9)指挥部在统筹安排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迅速建立向上汇报制度,在昌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4.2.2 III级响应
(1)指挥长宣布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详细了解震情、灾情。
(2)指挥长主持召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报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
(4)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开展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抢修及应急恢复等工作。
(5)组织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震损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震害损失上报指定部门。
(6)必要时与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争取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支援。
(7)指挥部在统筹安排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建立向上汇报制度,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安排下开展工作。
4.2.3 IV级响应
(1)指挥长宣布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详细了解震情、灾情。
(2)指挥长主持召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副指挥长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指挥部成员按照预案中规定落实应急工作职责。
(4)组织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与评估、震损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震害损失上报指定部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震情报送
指挥部办公室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接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4.3.2 灾情速报
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队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第一时间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时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长的审批下,速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若情况急紧,可直接向昌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昌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1)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成股室站所按其职责总结地震应急及抗震救灾工作中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防震消防股,由抗震防震消防股进行及时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视情况,进一步完善《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2)开展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指导地震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做好其他尚未解决的善后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成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正常。
6.2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加强“三支队伍”人员及装备建设,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工作期间,对技术人员及救灾装备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专家库人才储备。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具,以备调用。
6.3应急队伍保障
(1)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股室人员组成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等工作;
(2)抽调“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中队、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中队”人员组建应急救灾抢险队伍,开展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3)组织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灾区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援;
(4)组织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中队人员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排危除险、灾损评估与震损鉴定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坚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防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电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三支队伍”: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队伍、大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震损房屋应急鉴定评估专家队伍。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防震消防股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做出修订时,抗震防震消防股应于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抗震防震消防股应总结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经验教训,并征集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材料。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对本预按进行修订。
7.3 沟通与协助
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急期内加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救灾指挥部和民政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指挥部组成人员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订与解释部门为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1 组建“三支队伍”相关文件
8.1.1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完善地震抢险应急队伍的通知(昌住建发〔2024〕09号)。
昌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