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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50304-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罚没财物处理 发布日期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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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损毁、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没收物品,不得非法实施拍卖或者捐赠。

第六条 局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由局计划财务股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保管员负责没收物品出入库登记、建立台账、分类妥善保管,并定期对仓库或者存放场所及库存的没收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点,保障仓储条件,防止库存没收物品被盗、损毁或者灭失。

第七条 办案机构、法规股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公物仓保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公物仓专管人员,负责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

2.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凭办案机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进行物品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

3.对依法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会同办案人员清点出库物品,经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出库,填写《罚没物资出库单》,并在《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中进行登记

4.协助办案机构实施罚没物资的销毁。

第九条 办案机构为罚没物资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到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2.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24小时内凭《财物清单》到本级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3.处罚决定生效后,应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处置时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财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计划财务股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4.会同计划财务股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资制作销毁记录;

5.对属于废弃物的罚没物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将处置完毕的罚没物资相关单据、凭证、记录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 法规股做好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罚没物资进行出入库监督

2.定期组织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罚没物资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见证;

4.抽查行政处罚案卷,监督办案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股负责罚没物资票据管理;将符合拍卖变卖等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后的罚没物资变价款上缴财政;对罚没物资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1.易腐烂、变质的;

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3.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1.不能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3.失效变质的;

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5.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6.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7.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8.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十 销毁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制作销毁记录,明确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销毁时,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办案机构应按照谁处罚谁处理的要求,确保罚没物资入库登记2年内得到妥善处置。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1.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2.用其他方式处理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3.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随意处理废弃物。

第十 监督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 公物仓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

2.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3.擅自处置罚没物资的。

第十 公物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须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附件:1.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保管入库登记单

2.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保管出库登记单

3.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扣押(没收)物品接收台账

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罚没物资登记台账

5.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罚没物资销毁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