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4090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文号 | 浏览量 |
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于2024年9月9日至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宣传口号
汇聚公平竞争力量 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
维护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
守公平 护竞争 促创新 增活力
讲公平 促竞争 兴市场
竞争有序 公平先行
标定公平航道 引来百舸争流
公平竞争助力高质量发展
竞争激发活力 公平伴你前行
公平筑基石 新质赢未来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垄断行为种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营者定义等内容。
明确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几种?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从事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五、《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明确行业协会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六、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昌宁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室办公室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