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8-0313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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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县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51号)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指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其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财政性资金流、转、存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处置、出售(出让)收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资或合作取得的收入,利用本部门技术力量、物力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课题研究、项目编制等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县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将上述所有非税收入按类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建立和形成各类专门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对因非税收入的特殊性而对应安排的征管成本性支出,要统一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提高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水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非税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拓展分析深度和广度,研判收入变化发展趋势,提高分析报告质量和收入预测水平。
二、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全面推进“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实现非税收入征收“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及时、足额缴库。
(一)规范账户管理。取消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其执收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直接缴库或缴入县级“非税收入汇缴户”由财政清算汇缴国库。未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开设财政资金收入或支出账户。
(二)建设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全县统一、全面覆盖、功能齐全、信息完整、共享方便”为目标,建设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创新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扩大POS机刷卡、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现代支付方式在非税收入收缴中的应用,更好地满足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需求。
(三)严格非税收入征收纪律。严禁乱收乱罚,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缓、免收非税收入的,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报批。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上级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各级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严格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推进财政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稽查等全程电子化管理,逐步取消手工票、定额票,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作用。
三、强化非税收入统筹使用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规定,县本级非税收入按下述类别和层次安排使用。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资产(资源)处置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1.加强全口径预算统筹管理。健全和完善预算编制,把所有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3套预算之间的协调统筹力度,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凡符合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使用范围和方向的支出,都要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资金安排,实现财力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
2.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力度。逐步将政府性基金收入转列一般公共预算,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等2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对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原则上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3.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力度。从2016年起3年内逐步取消专项收入“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
(二)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按下述类别和层次安排使用。
1.罚没收入:对执法单位(部门)安排40%的办案经费补助。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1)学校的收费收入(含所有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比例核定为80%,清算安排各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偿还学校债务、弥补办公经费和搞活激励机制。20%统筹部分由财政和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专项用于教育支出。
(2)教育部门为弥补支出收取的考试考务费等全额清算安排执收单位使用。
(3)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费全额清算执收单位,专项用于城区道路日常维护管理和收费管理支出。
(4)除上述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的成本性支出比例核定为50%,收入中上缴省市级分成及部分收入项目中的直接成本,经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清算时剔除。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铺面房房租收入按70%安排支出,可以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50%的成本性支出。
(三)国内捐赠收入,按捐赠指定用途安排使用。
(四)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收入的成本性支出比例核定为95%。
(五)乡镇实现的非税收入按现行县乡财政体制一并清算。
四、实施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奖惩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奖惩制度,以县直各单位各部门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执收行为、收入收缴、财政票据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级财政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应收不收、乱收滥罚等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强化非税收入监督稽查
各执收单位(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征收并及时缴交财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稽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4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