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86Y-/2020-121401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柯街镇 |
公开目录 |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村(社区),镇直及驻柯单位:
《柯街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柯街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工作原则……………………………………………5
1.4 适用范围……………………………………………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 领导指挥机构………………………………………6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10
2.3 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10
2.4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11
2.5 应急联动机制………………………………………11
3.预防和预警机制………………………………………11
3.1 预防…………………………………………………12
3.2 信息收集报送机制…………………………………12
3.3 预警…………………………………………………12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13
4.应急响应………………………………………………16
4.1 总体要求……………………………………………16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17
4.3 Ⅰ级响应……………………………………………17
4.4 Ⅱ级应急响应………………………………………19
4.5 Ⅲ级应急响应………………………………………20
4.6 Ⅳ级应急响应………………………………………21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22
4.8 应急结束……………………………………………22
5.善后处置工作…………………………………………23
5.1 救灾…………………………………………………23
5.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23
5.3 水毁工程修复………………………………………23
5.4 灾后重建……………………………………………23
5.5 社会救助……………………………………………24
5.6 保险理赔……………………………………………24
5.7 调查与评估…………………………………………24
6.保障措施………………………………………………24
6.1 应急队伍保障………………………………………24
6.2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25
6.3 应急通信保障………………………………………25
6.4 交通运输保障………………………………………26
6.5 医疗卫生保障………………………………………26
6.6 供电保障……………………………………………26
6.7 治安保障……………………………………………26
6.8 经费保障……………………………………………27
6.9 社会动员保障………………………………………27
6.10技术保障……………………………………………27
7.宣传、培训、演练……………………………………28
7.1 宣传…………………………………………………28
7.2 培训…………………………………………………28
7.3 演练…………………………………………………28
8.附则……………………………………………………28
8.1 名词术语解释………………………………………28
8.2 预案管理……………………………………………31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32
8.4 预案实施……………………………………………32
柯街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柯街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及“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应急调水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因河道洪水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及洪水、地震、恐怖活动、战争等突发引发水库大坝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各村、社区也相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汛办”)设在镇水务站。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分管水利副镇长、武装部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为镇政府办公室、水务站、武装部、林业中心、农业中心、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自然资源所、柯街中学、中心完小、安监站、项目办、司法所、卫生院、云保中队、水文站、电信所、供电所、柯街供销社、柯街农行、文化站及12个村(社区)。
2.1.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镇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2.1.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的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全镇较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协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镇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建设和管理,及时调配救灾款物;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办: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规划的立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重点防洪工程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调配救灾款物;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负责在建、已建电站的防洪度汛安全。并负责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城镇市政设施防洪安全,组织城镇防汛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
武装部:遵照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负责动员和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派出所、交警中队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承担其他水旱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安监站:负责工矿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应急通信调度。
柯街中学、柯街中心完小:负责学校防汛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开展防汛减灾知识宣传,开展防汛应急演练;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抗旱期间保障学校师生饮水安全。
派出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支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等工作。
财政所:负责编制镇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拨付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所:负责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
云保中队:负责交通工程、在建公路和水上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修复水毁公路和桥梁,为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和防汛抗旱指挥、救灾等车辆免费通行,保障主要道路的通行。
农业中心:负责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收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水务站:负责江河和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库及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和水量调度;负责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性山洪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水毁工程的修复。
文化站: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汛期旅游景区、旅游设施险情排查,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汛期各旅游景点游客疏导疏散工作。
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检验、食品卫生监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和食品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林业中心: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所需木材的审批、供应;负责指导林业产业灾后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对林业产业损失进行评估。
柯街供销社:负责防汛应急抢险物资的审批调配。
柯街水文站: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县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向县防汛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柯街电信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柯街供电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水利、水文、国土、农业、卫生院、林业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服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镇防汛办设在镇水务站,负责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镇党委、镇政府的防汛抗旱指令;组织编制并实施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和应急供水调度;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防汛抗旱应急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2.3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村、社区设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总支、村委、监督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4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成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2.5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时,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各村、社区、镇直及驻柯单位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组织编制和修订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加强洪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做好抢险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全镇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方案。进入汛期,镇、村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3.2.1气象、水文信息。镇水务站、水文站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2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3洪旱灾情信息。洪旱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洪旱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省、市、县洪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3.3预警
3.3.1江河洪水预警
镇水务站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3.2山洪灾害预警
(1)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镇水务站、国土分局、水文站等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监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
(3)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抗灾救灾,并报告当地村、社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3.3干旱灾害预警
(1)水务站、水文站、农业中心等单位应做好气温、降雨、大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2)镇、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旱情收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旱情趋势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3.3.4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有关村、社区、小组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
(1)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Ⅱ级):江河发生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Ⅲ级):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Ⅳ级):江河发生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
(2)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的强降雨过程,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重大(Ⅱ级、橙色):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的强降雨过程,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较大(Ⅲ级、黄色):预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的降雨过程,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一般(Ⅳ级、蓝色):预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的降雨过程,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3)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干旱红色预警: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乡镇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干旱橙色预警: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乡镇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4)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县城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重大(Ⅱ级):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重点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3.4.2预警发布
一级、二级洪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授权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4.3洪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政府通知相邻县(市、区)政府,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有关县(市、区)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1.2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途径,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2.2特别重大、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报县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2.3洪旱灾害影响到邻近县(市、区)、乡镇时,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县(市、区)、乡镇通报情况。
4.3Ⅰ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发生大于50年一遇特大洪水;
(2)河西水库、明山水库、大城水库、立觉河水库及重要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3)7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3个乡镇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4)8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5)县城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3.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加强指导,并及时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灾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疏散群众,坚决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县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必要时请驻昌部队增援;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发展改革局、应急局为灾区及时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支持。同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昌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防汛抗旱应急措施。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主要支流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特大洪水;
(2)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3)3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6个乡镇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4)5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4.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加强指导。及时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发展改革局、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同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在昌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防汛抗旱应急措施。
4.5Ⅲ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主要干支流主要河道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3)5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4)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5.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县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4.6 Ⅳ级应急响应
4.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右甸河、落勺河、大田坝河、耈街河、更戛河、小河坝河等重要河道发生5—10年一遇大洪水;
(2)重要小坝塘发生溃坝,乡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3)3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4)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重点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6.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副指挥长到现场指导。
(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调用车辆、调遣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4.8应急结束
4.8.1当洪旱灾害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灾害等级降低后,由宣布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8.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5.善后处置工作
发生洪旱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救灾
5.1.1镇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1.2柯街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各级各部门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更新防汛抢险物资到位。
5.3水毁工程修复
5.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次年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灾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村、社区、村民组要统筹安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
5.6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村、社区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7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镇、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柯街派出所、林业中心、交警中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6.1.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国家应急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和国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6.1.3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情况,组建本单位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6.1.4防汛抢险队伍由县人武部、县应急局统一调配。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6.1.5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6.1.6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6.2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应按镇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要求,明确保障物资供给单位,做到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完善镇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村、社区、有防汛抗旱任务单位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县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乡镇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6.3应急通信保障
6.3.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应急通信设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中队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柯街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医疗卫生保障
柯街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6供电保障
柯街供电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7治安保障
镇安监站负责洪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为,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6.8经费保障
柯街镇财政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根据《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6.9.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6.9.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9.4各村、社区、村民小组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0技术保障
6.10.1建立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村、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6.10.2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6.10.3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洪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7.2培训
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7.3演练
镇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两次综合性演练,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8.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9山洪是指山丘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山洪灾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8.1.20在建水电站是指新开工建设尚验收、未正式投入运行的电站。在建水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建设期拦河大坝、排洪、泄水、输水枢纽工程、围堰、道路等临时建筑物和生活区。
8.1.21已建水电站是指通过验收已正式投入发电运行的水电站。已建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已建成电站拦河大坝、水库、泄水、输水枢纽工程、道路、输变电工程、厂区及生活区。
8.1.2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8.1.2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镇防汛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关于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一次。各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2本预案由镇防汛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