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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86Y-/2020-1215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柯街镇
公开目录 六稳、六保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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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街镇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柯街镇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柯街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0〕73号)文件要求,结合柯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以“帮助养殖户及时止损,转产转型”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请、分类施策、科学处置”的原则,鼓励养殖户在补偿资金到位之前,申请先行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以减少自身损失,维护养殖户的正当利益。严格相关处置措施,防止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发生。

二、处置工作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柯街镇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杨建军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段超鹏 镇武装部长

成 员:王 芬 镇财政所所长

施永升 镇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曾荣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 林 柯街派出所教导员

秦永生 天堂派出所所长

唐晓荣 柯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杨 萌 柯街中心卫生院院长

李子光 柯街社区党总支书记

张 毅 大地社区党总支书记

赵禹林 松林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张炳成 腊邑社区党总支书记

兰绍军 沙坝社区党总支书记

蒋海文 联合村党总支书记

伍修贤 立斯达村党总支书记

马 军 玉地里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刘金国 仙岳村党总支书记

施应斌 扁瓦村党总支书记

张绍华 芒赖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德寿 华侨社区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林业服务中心,由施永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二)责任分工。各(社区)、有关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做足准备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林业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调查登记、政策宣讲、动物补偿、动物处置和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村(社区)负责协助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处置用地协调和动物处置工作;镇财政所负责做好补偿资金兑现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重点做好防疫和指导产地消毒工作;卫生院负责做好处置过程中人员受伤医疗救护工作;镇项目办负责协助做好动物填埋处置工作,主要联系挖机和运输动物尸体的车辆;森林公安、地方派出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违法养殖陆生野生动物查处没收,协助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依法对已办理的以食用为目的的营业执照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

三、处置范围

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已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受禁止食用政策影响,无法继续食用性利用的在养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

四、处置方式

按照《昌宁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要求,柯街镇涉及处置的野生动物的处理方式为全部作无害化处理。

五、处置补偿

(一)补偿范围。补偿范围为有合法养殖手续以及全国人大禁食、禁售决议颁布之前已申请备案并依规配合进行处置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养殖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并主动申报转变用途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以及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及兑付。涉及处置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执行。经调查摸排,柯街镇涉及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有竹鼠和豪猪。竹鼠的补偿标准为:200元/只,豪猪的补偿标准为:900.00元/只。补偿资金到位后,由镇林业服务中心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批,由镇财政所负责把补偿资金兑付到养殖户账户。

六、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处置工作方案(2020年7月30日至31日)。成立镇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处置工作全过程痕迹材料。

(二)人工繁育主体申报(2020年8月1日至3日)。养殖户自愿提出处置申请,由镇林业服务中心组织村、组干部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指导组审核,按照《昌宁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中关于处置方向的要求,及时答复养殖户。

(三)现场核对(2020年8月3日至7日)。接到申报后,处置工作组要以登记上报数据为基础,到现场清点退出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资金,与养殖主体签订《昌宁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昌宁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协议》,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8月9日后新增的数量不再纳入补偿范围。

(四)动物处置(2020年8月3日至7日)。严格按《妥善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进行处置,在养殖场就地捕杀后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处置结束后,及时指导养殖户对养殖产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环境清洁和便于后续转型转产,处置工作于2020年8月7日前全面完成。

(五)档案整理(2020年8月3日至10日)。严格记录养殖单位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等信息,按照《昌宁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一户一档目录》要求建立专门档案,重点处置过程必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相关信息,对核对现场和处置现场进行全程记录,指定专人留存核对及处置的影像、照片资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到核对及处置工作现场,不得私自拍摄、留存相关工作照片。

七、后续管理

(一)养殖农户后续帮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引导、帮扶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受影响的农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业,努力减少影响。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帮扶建档立卡户,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现转产、发展代替产业,落实公益岗等措施,巩固脱贫成果。

(二)养殖产所管理。动物处置结束后,要指导养殖户对养殖产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处置结束后要对养殖产所进行终末消毒并采集环境样本送检,确保环境清洁和便于后续转型转产。

(三)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动物处置结束后,对已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市场监管、林草部门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捕猎、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对调配转为非食用用途的,按照上级要求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监管执法。动物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查封、关闭。加强辖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妥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抓好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决定》及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养殖户看清大形势、调整发展方向,为妥善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养殖户面临的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三)加强工作监督。在推进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处置数据负责。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