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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694092E8/20250808-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医疗卫生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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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云卫办医发〔2025〕1号)、《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提升临床检查检验质量控制水平,全面推进昌宁县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推进我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健全质控体系,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提质、扩面、增效。按照昌宁县紧密型医共体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建设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促进昌宁县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互认项目

(一)按照“群众需盼、应用高频、安全可控”原则,在省市级互认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质量可控、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

(二)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确定第一批县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330项。其中,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265项,包括常规X线检查项目103项、计算机断层扫描(CT)项目114项、磁共振成像(MRI)项目47项、B超检查项目等;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65项,包括临床生物化学检验项目30项,临床血液检验项目8项,临床免疫检验项目15项,尿常规化学检验项目10项,临床微生物学2项。

三、互认条件

(一)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条件

1.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能够保证医学影像检查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互认的影像检查图像须影像清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摄片时间等一般数据标记明确且便于识别;影像胶片不得有涂改和污染的痕迹;病变显示明确可靠;摄片大小尺寸能够满足诊断要求;数字化医学影像及远程会诊医学影像须为DICOM3.0图像。

3.互认的影像检查报告须有医疗机构名称,诊断医师须为该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医师。报告上患者一般资料完整、报告字迹清晰可辨、病变描述清楚,结论可信,报告日期明确,并有诊断医师签名确认,签名清晰可辨认。

4.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和资料文字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要求,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5.普通病例影像报告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疑难病例影像报告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

6.影像载体除普通X线检查对能达到影像诊断读片要求的胶片进行互认外,其余均仅对数字影像资料进行互认。

(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条件

1.实验室能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并掌握室内质控相关知识;互认项目能规范地开展室内质控活动,对失控项目能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应为连续两年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云南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且成绩合格的项目,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组织室间质量评价的医疗机构须向云南省临床检验中心提供互认项目的质评成绩。

3.医疗机构内采用不同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结果比对,实验室须有比对程序及相应的标准操作规范,比对结果在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确定并统一所使用的参考区间。其中,临床免疫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排除胶体金法;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法)须注明S/CO值;使用胶体金法的检验项目不在互认范围。

四、互认范围

(一)县级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等医疗质控组织质控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检查检验项目,确定互认并动态调整,互认范围县域内。

(二)超出县级医疗质控组织所对应地区开展互认工作的,在医疗质控组织质控合格的基础上,可参照以下互认范围开展互认工作:

1.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2.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对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3.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五、互认规则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间应统一检查检验报告单样式,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志,如:“昌宁县HR”(黑色四号字,中文使用“楷体”字体,英文使用“宋体”字体),不得标注“仅供本院参考”等内容。检查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互认项目应统一标注“*”号(黑色五号字,使用“宋体”字体)。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已取得HR标志但年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取消该医疗机构该项目下一年度标注HR标志,待质量评价合格后恢复。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省、全市、全县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四)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对予以认可的,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需再次检查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在病历中标注

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复查依据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

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六、质量控制

(一)县级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等相关医疗质量控制组负责检查结果互认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组建质量控制管理专家组、制订完善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实时监管互认机构质量现状、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互认质量评价,并将达到互认标准的医疗机构及项目名单报送县卫生健康局。

(二)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配置涉及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适时对检测系统进行必要的性能验证;按相关专业要求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设备进行校准。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相应操作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实施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卫生健康局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参加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五)县级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等相关医疗质控组织要加大质控工作力度,制定完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操作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健全检查检验项目名称标准和编码体系,统一本专业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规范项目中文名称和简称,提升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管理水平。通过质量评估、人员培训、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追踪落实等手段,对互认医疗机构有关科室和临床实验室建设、操作流程和方案、专业人员能力考核、检查检验报告书写规范等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全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水平。

(六)各质控组织要加强与市级医疗质控中心联系,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信息化建设

(一)按照昌宁县紧密型医共体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以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电子病历及电子健康档案跨机构查询等应用场景为基础,建设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平台,在保证患者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全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提供医学

影像、医学检验、病历(病案)等资料和信息的统一云存储或及时

调阅,推动检查检验信息在医疗机构间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

据共享,实现医疗机构端、患者端、监管部门端等不同功能需求

的数据查询、检索和重复检查检验智能提醒等服务。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将信息化作为基本建设的优先领域,加强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同时,逐步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共享互认。

八、支持保障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不符合互认条件、规则的检查检验结果,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未达到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加强质量评价,采取有效措施,每年按要求参加云南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保障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互认比例和互认范围。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各医疗质控组对医共体成员单位落实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结果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县卫生健康局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县级有关医疗质控组等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医疗机构内的推广和培训。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知晓率和认可度,提升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附件:1.昌宁县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第一批)

2.昌宁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