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50430-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聂永强作为昌宁县更戛乡保顺烟花店主要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圆整),并没收扣押的25箱烟花爆竹(其中大金鱼红孩儿系列2箱,大金鱼4箱,极速小汽车4箱,小黄人4箱,小金鱼2箱,酷宝贝4箱,大鲨鱼2箱,大金鱼1箱,黑豹三声1箱,啪啦趣乐豆1箱)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6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