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76387470-X/20250430-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4-3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李潇的行政处罚

李潇作为昌宁县益民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储存烟花爆竹(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1000.00元(罚款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6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