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50430-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施红珍作为昌宁县勐统镇红珍日杂店主要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核定储存量为100箱,实际储存量为171箱)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1000.00元(罚款壹仟圆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6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